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食品药品稽查局,驻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5年4月30日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建立权威、规范的信息公布渠道,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遵循科学真实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公布,实行“分类分级公布”,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未经自治区局授权,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自治区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会议上定期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局各相关处室由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局新闻宣传处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对外公布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范围及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局各相关处室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范围和职能处室:
(一)综合协调处: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要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政策法规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三)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生产环节监测计划和监测结果信息、食品召回信息、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流通环节监测计划和监测结果信息、食品召回信息、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五)食品餐饮监管处:食品餐饮环节监测计划和监测结果信息、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测计划和监测结果信息、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七)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承担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各部门食品安全监测汇总信息,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八)应急管理处: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九)稽查局: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
(一)食品监测信息内容一般应包括实施时间、涉及地区、采样总量、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置情况等总体情况和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者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采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等具体情况。根据需要,信息公布同时应对有关食品特别是不合格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公布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
(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内容一般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需要公布的相关信息。
(四)专项检查整治信息内容一般应包括检查整治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处置措施等。
(五)食品召回信息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回企业名称、召回食品名称、生产批号、数量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局相关各相关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等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管理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信息产生或收集的主要处室负责牵头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的公布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对真实性、科学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以及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和评估,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十五条 对与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信息,自治区局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讨对策。
第五章 信息的公布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形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利用自治区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载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限
(一)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公布。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 年。
(三)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的相关信息原则上按年度、季度公布,每年度、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季度已经核实或完成复检程序的监测信息。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监督抽检,应进行专项公布。有关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应在收到全部监测结果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四)专项检查整治信息应在工作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自治区局相关处室应在公布时限前10日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新闻宣传处会签,报局分管领导审定,涉及重大民生、社会影响及重大产业发展的重要敏感信息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审定后由新闻宣传处统一发布。重要敏感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表另行印发。
第十九条 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 公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信息公布前与有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涉及外省(区、市)的,应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自治区局应急管理处与新闻宣传处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工作的管理,根据各自职责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任何处室和个人违法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局机关各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局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信息的;
(二)瞒报或漏报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
(三)报送或公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