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综〔20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综〔201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9 15:23: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93
核心提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综〔2015〕3号
发布日期 2015-06-05 生效日期 2015-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1/17761.j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的《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15年6月5日
 
  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 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引入市场机制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首负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重要领域、重点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我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为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勇强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文    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姚  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综合协调处处长
 
  胡振洲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黎展翔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杨积军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餐饮监管处处长
 
  胡英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
 
  莫利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处,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日常工作。
 
  三、试点范围
 
  全区范围内同步推进,在以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鲜湿米粉、食品添加剂、饮料等9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店铺实际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以顾客自选方式兼营(主营)食品,并向顾客提供相关服务的(食品)零售企业;
 
  (四)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和大型餐馆;
 
  (五)重大活动保障专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上述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高风险的餐饮单位积极投保。
 
  四、试点时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自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五、工作任务
 
  (一)选定保险经纪服务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通过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1家保险经纪公司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期间的保险经纪服务工作。负责自治区、市、县辖区之间及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投保人、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保证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协助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业务推动和培训工作,配合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实时掌握投保单位动态与保险变更情况,为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提供基本数据,每季度末向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业务工作报告。
 
  (二)选定承保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组织招投标或比选,确定3家综合实力强、积极性高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试点期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独立承保公司。各市应从上述选定的保险公司中选定1家作为本地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
 
  (三)明确保险责任。被保险单位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单位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单位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三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由投保单位承担。
 
  (四)开发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企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需求。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本条款为基础,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信用以及实际需求等因素,联合承保保险公司研制适用不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险条款、最低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和服务团队,通过开展专题知识讲座、举办产品推广活动等形式向试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业务咨询、产品宣传、承保方案推介工作,突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作用,增强试点单位的投保意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法宣传等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引导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关注、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投保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六)推动试点单位投保。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引导试点单位投保,提高投保单位覆盖率。广西保监局要加强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引导承保保险公司把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保险经纪公司要帮助投保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强风险管控和防灾防损。承保保险公司要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团队,加强组织管理、专户管理和服务管理,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简化投保和理赔手续,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承保保险公司监管。广西保监局负责做好承保保险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机构销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行为,依法对试点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违规或侵害投保企业和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试点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事故整改、事故处理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和投保情况。
 
  六、实施步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步骤,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25日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调查摸底,准确、全面掌握本市辖区内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试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调查表附件1、2、3,并于2015年6月25日前以市为单位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招标比选阶段(2015年6月底前)。2015年6月20日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广西保监局完成保险经纪公司招标比选工作。2015年6月30日前,保险经纪公司完成承保保险公司招标比选工作,并将选定的承保保险公司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底前)。2015年7月15日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保监局组织召开会议,全面部署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相关工作。2015年7月底前,各市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召开工作会议。
 
  (四)业务培训阶段(2015年8月底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组织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培训,大力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政策和保险合同,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五)保险办理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承保保险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拓展业务,做好承保、理赔和服务等工作。各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范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覆盖率2015年12月底前、2016年12月底前、2017年6月底前力争分别达到20%、60%、80%。
 
  (六)总结阶段(2017年6月底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保监局、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机构,安排专项经费和专门人员,细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协调联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广西保监局召集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分析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与保险经纪公司的协作联动机制,指导和监督保险经纪公司认真履责。要针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会同保险经纪公司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完善保险合同、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信息报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季报制度。从2015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末,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将试点以来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和理赔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王继瑞,0771—5842295;电子邮箱:gxsab2011@163.com。
 
  广西保监局联系人及电话:胡思百,0771—5536621;电子邮箱:gx_zjc@circ.gov.cn。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   点击下载文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