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市监联字〔2023〕11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银保监局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市监联字〔202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9 17:33:26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在总结长春、吉林等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银保监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银保监局
发布文号 吉市监联字〔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06-19 生效日期 2023-06-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在总结长春、吉林等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全面领会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助力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康发展,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振人民群众食品消费信心。

(二)工作目标。鼓励探索更加多元的保险产品,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路径,形成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行机制。支持更多保险机构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供更加优质保险服务,优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稳步构建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格局。

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

(三)科学优化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投保市场主体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损益平衡等情况,探索报备具有我省地域特色的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投保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提高市场主体参保信心。

(四)探索多元保险模式。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探索食品生产经营者“零元保险”模式,降低更多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探索“共同体保险”模式,提高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集中供餐企业、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担能力。探索“关联保险”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与经纪公司等加强合作,鼓励具有相互关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参保,提升保险规模,降低保险成本。

(五)完善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公益宣传和风险减量服务。通过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建立专业咨询服务队伍,为投保人提供现场勘查、风险评估、勘查定损等专业化的食品安全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服务。

(六)创新保险理赔机制。保险机构要完善保险理赔流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及时组织事故查勘与处理,主动参与事故救助。探索食品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机制,对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可以对受害人进行先行赔付或提供预付赔款,提高理赔效率,化解矛盾纠纷。

三、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工

(七)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指导、诚信建设、示范创建、行政执法等多种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防控能力。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宣传月等集中活动,主动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保障食品安全、化解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重要意义。适时组织保险机构、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工作评估,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完善优化制度措施。

(八)银保监部门。指导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工作,监督保险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业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支持相关自律组织等发挥金融纠纷调解作用,监督调解机构规范运行。

(九)保险机构。深入挖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依法宣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正确引导更多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做好保前、保中、保后服务,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保险信息公示,鼓励为参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印制统一标识,引导在显著位置张贴。

四、形成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力

(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知识普及,引导社会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发挥带动引导辐射效应。了解掌握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

(十一)创新推广方式。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登记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同步直达机制,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知晓度及参保率。鼓励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等平台媒体,拓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销售模式和销售渠道。采取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多方联合等方式,共同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

(十二)加强协调配合。深化工作会商,市场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保险机构等共同研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加强信息交流,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险机构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等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信息提供更加便利条件,银保监部门依法依规监督保险机构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及时汇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化工作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将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日常工作内容,主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参保意义,介绍保险险种和参保途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义务监督作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化解风险隐患。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银保监局

2023年6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