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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保险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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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21 09:10: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850
核心提示:近日,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工、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指示。下面为大家重点介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的内容。

近日,为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工、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力等方面做出明确指示。下面为大家重点介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设的内容。

(一)科学优化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投保市场主体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损益平衡等情况,探索报备具有我省地域特色的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投保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提高市场主体参保信心。

(二)探索多元保险模式。保险机构加强与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探索食品生产经营者“零元保险”模式,降低更多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探索“共同体保险”模式,提高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集中供餐企业、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担能力。探索“关联保险”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与经纪公司等加强合作,鼓励具有相互关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参保,提升保险规模,降低保险成本。

(三)完善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公益宣传和风险减量服务。通过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建立专业咨询服务队伍,为投保人提供现场勘查、风险评估、勘查定损等专业化的食品安全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服务。

(四)创新保险理赔机制。保险机构要完善保险理赔流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及时组织事故查勘与处理,主动参与事故救助。探索食品安全事故纠纷调解机制,对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可以对受害人进行先行赔付或提供预付赔款,提高理赔效率,化解矛盾纠纷。

另外,指导意见还对市场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保险机构等部门做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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