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6-09 02:43:48  来源: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74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食药监食通〔2015〕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05 生效日期 2015-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食药监食通〔2015〕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蜂胶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药材和饮片项下收载品种,故可以作为中药材生产中药饮片,蜂胶的中药饮片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作为原料生产相关中成药品种。
 
  二、按照原卫生部于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的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蜂胶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系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属于普通食品或普通食品原料。对于以食品名义进口或者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的蜂胶产品,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违法添加药品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销售 定性 蜂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6) 法规动态 (2731)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