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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台”信息公布制度(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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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27 11:13:41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25
核心提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台”信息公布制度(试行)》业经2014年12月9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2014〕448号
发布日期 2014-12-31 生效日期 2014-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s8787/201505/301133.htm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台”信息公布制度(试行)》业经2014年12月9日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台”信息公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规范需要重点、及时发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重大违法信息和产品重大安全信息的信息公布行为,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政府信息公开,加快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本局政府公众网站(网址http://www.gdfda.gov.cn/)显要位置设置“曝光台”栏目,并通过建立和实施“曝光台”专题新闻通气会制度、与新闻媒体合作共建“曝光台”专栏等方式,及时公布以下信息:
 
  (一)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被列入“黑名单”公布范围,且属于受到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或者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或者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而擅自生产食品药品且情况特别严重的;
 
  (二)省局直接办理或督办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三)省局组织各类监测、抽检、日常监管、飞行检查、专项整治中发现重大线索,并经核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及时发布的安全警示信息;
 
  (四)其他需要及时发布的企业重大违法信息和产品重大安全信息。
 
  第三条 “曝光台”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曝光台”信息公布的采集、审核和新闻有关工作。
 
  省局机关其他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应工作权限,实施“曝光台”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公布、管理有关工作;对拟公布的“曝光台”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确定可以公布;结合新闻媒体的采访或查询要求,向省局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和答问口径。
 
  第五条 发布“曝光台”信息,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办〔2014〕10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在审核信息公布内容时,明确提出要求在“曝光台”栏目公布的意见。
 
  第六条 对于应当在“曝光台”公布的信息,具体承办单位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第七条 对于应当在“曝光台”公布的信息,但是具体承办处室认为其全部或部分存在不宜公布内容的,由具体承办处室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拟不予公布的具体情况、理由和后续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办公室。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认为理由成立的,作不予“曝光台”公布处理;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按本制度实施公布。
 
  第八条 “曝光台”公布信息的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为两年。
 
  公布期限届满后,省局办公室会同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转入“曝光台”数据库。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曝光台”信息公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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