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原卫生厅2009年8月1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黑卫监督发﹝2009﹞42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3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凭证发放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局负责企业标准的技术咨询、业务培训、跟踪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及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按照规定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存档备查。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计生委备案,该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四)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和安全;
(五)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对备案后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自行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工作规范。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加强对专家的管理。
第二章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程序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
经专家评估后,企业方可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一)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1);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本;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表(附件2);
5、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的产品自检报告(原件)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企业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及上报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列明所缺材料或不符合何项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2、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在5个工作日内,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确认目录(附件3)”报省卫生计生委确认。
(三)确认与备案
省卫生计生委在2个工作日内签字后,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企业标准文本上加盖备案章和骑缝章,并标注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23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备案年代号)。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四)凭证发放
备案后,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的修订
(一)企业标准的修订不涉及食品安全技术性变化的,如企业名称、编号及“前言”部分有关内容发生变化,应当提供相应材料,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企业标准修订;
(二)因国家标准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企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原因,提供相应材料,办理企业标准修订;
(三)企业标准的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技术性变化的,应当参考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重新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标准修订后,备案号不变,原备案企业标准注销。
企业标准修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4);
2、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3、修订后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的产品自检报告(原件)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的延续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到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办理。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企业标准自动失效,备案予以注销。
延续时,企业标准各项内容均无变化的,认定其企业标准继续有效;企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参考本办法第十二条的三种情形进行办理。
企业标准延续后,编号年份改变,备案号重新登记。
企业标准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4);
2、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原件;
3、新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的产品自检报告(原件)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核实后,注销其企业标准备案:
(一)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备案时提供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申请废止企业标准的;
(三)企业标准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的;
(四)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建议注销备案的。
第十五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的补办
已备案企业标准遗失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补办企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补办申请。
补办企业标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补办要求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原存档标准文本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备案章和骑缝章,标注原备案号;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不符合补办要求的情形,应当
书面告之理由,不予补办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的通报和公示
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公示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后,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三章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备案材料的要求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应当认真填写备案相应登记表,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标准文本
1、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2、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3、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4、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汉语拼音字头)xxxx(四位顺序号)S—xxxx(发布年代号)。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1、说明企业标准编制的目的、相关技术指标、参数等的制定过程和确定依据;
2、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时,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与之对应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与国际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四章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卫生监督局,应当于每月10日,分别向省卫生计生委书面报告上月企业标准的备案、专家评估和技术咨询情况。
省卫生计生委应当每月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卫生监督局例会,研究讨论备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服务企业为宗旨,遵循依法、便民、廉洁、效能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切实履行各项受理、办理职责。坚决杜绝借工作之机勒卡索要、收受贿赂、暗箱操作、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凡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未按时办结权限范围内有关事项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或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卫生监督局,在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卫生厅2009年8月11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黑卫监督发﹝2009﹞4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表
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确认目录
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
附件: 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