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3]11号)、《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5]7号)精神,组织制定了《2015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2015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2015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3]11号)、《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做好2015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5]7号)精神,全面落实“五百三千”产业发展计划,规范项目组织管理,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特制定2015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枸杞、葡萄、红枣、苹果等林业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厅制定发布。
一、政策支持环节
2015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政策,严格按照自治区《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3]11号)、《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执行,其中取消2个扶持环节、调整1个扶持环节,其他扶持环节和标准不变。
1、取消扶持环节。取消2个扶持环节,一是取消高标准外销蔬菜基地建设环节,由市场调节,企业投入,政府部门做好规划和技术引导;二是取消优秀龙头企业奖励环节。
2、调整扶持环节。调整1个扶持环节,龙头企业直接补贴扶持环节调整为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具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程序
1、优质粮食产业稻麦原良种扩繁、粮油高产创建、旱作节水农业;瓜菜园艺产业设施园艺基地、工厂化集中育苗、提质增效关键技术推广、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马铃薯产业;清真牛羊肉产业滩羊种母羊群建设、滩羊规模养殖场、滩羊规模养殖户、滩羊肉高端市场、肉羊规模养殖场、肉羊规模养殖户、肉羊基础母羊扩群、肉牛液氮补助、良种繁育推广、中南部肉牛养殖专业村、肉牛规模养殖场、高档肉牛生产;奶产业高产种子母牛繁育,适水产业;优质牧草产业中南部地区苜蓿更新种植、优质饲草料基地、产业化经营;农作物种业优新品种展示推广园区;中药材;地方特色产品;专业大户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农产品质量安全“三品一标”认证、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初级农产品检测;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生产示范园区、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免费管理等项目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整合资金,切块到县,各县(市、区)根据实施细则自主实施,分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并落实到具体场点和单位,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
2、优质粮食水稻大棚育秧;清真牛羊肉产业滩羊种公羊推广;奶产业奶牛出户入场;农作物种业新品种选育;重大农业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项目按照自治区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执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休闲农业、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农资经营示范店等环节,由各县(市、区)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申报。
三、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政策意见》规定要求和以下条件:
(一)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1、优质粮食产业
(1)稻麦原良种扩繁。稻麦原种扩繁。①实施主体以取得自治区原种生产许可证,具备原种生产条件的区内科研单位、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②2014年度秋季—2015年度春季稻麦原种区内销售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稻麦良种扩繁。①实施主体以取得县级以上良种生产许可证,具有稻麦良种生产条件的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为主;②良种繁育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③2014年度秋季—2015年度春季稻麦良种区内销售量达到30万公斤以上。
(2)粮油高产创建。按照《2015年粮油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为主;②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小杂粮和油料单一作物集中连片1万亩以上;多种作物整乡推进,每乡(镇)不少于4个以上万亩示范片。万亩示范片或整乡推进试点不得连续超过两年;③每个万亩示范片团队技术人员应当达到3—5人,制定技术实施方案,采用自治区推介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3)旱作节水农业。自治区不再下达覆膜指导性计划,由盐池、同心、红寺堡、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沙坡头、中宁、海原等县(区),根据农民生产意愿和农业生产需求自主确定覆膜面积。
(4)优质水稻。水稻大棚育秧。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申报2015年水稻大棚育秧项目的通知》要求:①实施主体以灌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水稻种植加工企业、育秧大户、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开展承包服务的农技人员为主;②育秧规模至少5座标准育秧大棚(60米×6.5米×2.2米)以上,采用微喷、秧盘、基质及半自动通风设备,培育的秧苗应当达到机插要求;③为农民提供代育代插服务。
2、瓜菜园艺产业
(1)设施园艺基地。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全区各县(市、区)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为主;②新建及改造温室必须达到宁夏二代节能日光温室建设标准;新建拱棚达到水泥拱架大棚或钢竹结构大棚标准。旧棚改造整园区推进。高速公路两侧和已规划的城市发展区不予扶持。
(2)工厂化集中育苗。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育苗大户为主;②育苗基地集中连片,年育苗能力500万株以上,由区、市、县(区)农业技术部门认定推荐的主推作物,同一品种种苗销售量200万株以上,90%以上供应当地农户;③有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的能力;④种苗生产、销售档案记录齐全。
(3)提质增效关键技术推广。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主推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每县推广面积500栋以上,统一采购菌种,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推进。
(4)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蔬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和《宁夏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全区各县(市、区)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企业等为主;②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主体明确,生产经营连续稳定,涉及土地流转的流转年限不低于10年;③生产基地以增加冬春蔬菜供应为主,设施生产基地规模500亩以上(净生产面积150亩以上),露地生产基地规模1000亩以上。鼓励支持生产基地设施与露地配套,以延长生产供应期,规模800亩以上,其中设施生产规模应在300亩以上(净生产面积100亩以上);④日光温室生产基地要达到宁夏二代温室标准,配套滴灌、卷帘机、保温被、自动通风设备,实现冬季安全越冬生产;大中拱棚生产基地拱棚为全钢架结构,不可移动,配套滴灌设施;露地蔬菜生产基地配套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应用绿色防控技术;⑤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品种以果菜类、叶菜类为主,主栽品种与当地市场消费相符合,以鲜食为主,与区内市场、超市、直销店签订长期、稳固的销售协议。
3、马铃薯产业
按照《2015年马铃薯脱毒种薯三级繁育体系建设及一级种薯示范推广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一级种薯推广示范。由中南部地区县(区)农牧局组织实施,实行整村推进,行政村马铃薯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并占全村农作物种植面积1/3以上。
4、清真牛羊肉产业
滩羊:
(1)滩羊种公羊推广。按照《2015年国家绵羊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要求:①盐池、同心、灵武、海原、红寺堡等滩羊核心养殖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②滩羊种公羊为1—1.5周岁(不足部分可选育6月龄以上的优秀公羔羊作补充),系谱档案、生产性能测定记录完整,符合滩羊国家标准一级以上;③以滩羊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广滩羊种公羊,每户(场、区)存栏基础母羊30只以上,其中二级以上种母羊达到70%以上。
(2)滩羊种母羊群建设。①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养殖核心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②以滩羊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存栏滩羊母羊3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滩羊母羊逐只鉴定,符合滩羊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种母羊建档立卡、录入良种羊管理系统,在线管理。
(3)滩羊规模养殖场(园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主产区的滩羊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联户为主;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不含运动场),符合《宁夏标准化羊场建设规范》(DB64/T749-2012),每2个平方米棚圈滩羊存栏1只;③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
(4)滩羊规模养殖户。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盐池、同心、海原、红寺堡等滩羊主产区的滩羊养殖户为主;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或3个标准棚(6米×8米),1500平方米以下,每2个平方米棚圈滩羊存栏1只;滩羊母羊存栏100只以上。
(5)滩羊肉高端市场。①实施主体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②有稳定的外销市场,有与农户联合建立的养殖基地或自建基地;③通过分割加工、品牌营销,年销售滩羊肉200吨以上;④滩羊肉销售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5%以上。
肉羊:
(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羊养殖大县(市、区)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联户为重点;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运动场),符合《宁夏标准化羊场建设规范》(DB64/T749-2012),每2个平方米棚圈肉羊存栏1只;③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
(2)中南部肉羊规模养殖户。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中南部地区肉羊养殖户为主;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150平方米以上或3个标准棚(6米×8米),2000平方米以下,每2个平方米棚圈肉羊存栏1只。
(3)肉羊基础母羊扩群。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羊养殖大县(市、区)的肉羊繁育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繁育大户为主,长期从事肉羊繁育;②基础母羊饲养30只以上,基础母羊占存栏总数的60%以上;③当年新增基础母羊(年龄为1.5—2.5岁)10只以上;④建立完整的养殖台账,基础母羊全部建档立卡,实行在线管理。
肉牛:
(1)肉牛品种改良。按照《国家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实施:肉牛冻精,每头牛补助10元(2支冻精),由自治区农牧厅统一采购;液氮,每头牛补助8元,由各市县农牧局负责采购。
(2)良种繁育推广。①县(市、区)畜牧技术推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②对饲养基础母牛5头以上的养殖户(场),基础母牛逐只建档立卡,录入良种肉牛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更新配种、产犊等相关信息,实行在线管理。
(3)中南部肉牛养殖专业村。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推进;②农户新建棚圈面积60平方米以上,肉牛存栏达到5头以上;③基础母牛为个体档案记录完整的西门塔尔、安格斯等改良后代,佩戴统一编号耳标;④有专业人工授精技术人员负责冷配改良工作;⑤有充足的饲草料来源。
(4)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全区肉牛养殖大县(市、区)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联户为主;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宁夏标准化肉牛场建设规范》(DB64/T756-2012),每10个平方米棚圈肉牛存栏1头,存栏肉牛200头以上,其中基础母牛存栏40%以上,“三贮一化”池2000立方米以上;③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
(5)高档肉牛生产。①实施主体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②有高档肉牛生产基地和完善的繁殖、育肥和加工销售体系;③年销售高档牛肉50吨以上;④销售价格高于普通牛肉价格一倍以上。
5、奶产业
(1)奶牛“出户入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建设项目有关要求:①实施主体以奶牛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为主;②新建棚圈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存栏奶牛200头以上,“三贮一化”池2000立方米以上,符合《宁夏标准化奶牛场建设规范》(DB64/T759-2012);③通过收购、托管、租赁、入股等方式接纳散养奶牛入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饲养、统一繁育、统一防疫、统一检测、统一销售”经营管理模式;④配套饲草料调制、防疫、消毒等基础设施。
(2)高产种子母牛繁育。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草畜产业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标准化奶牛养殖场为主;②奶牛存栏300头以上;③使用国外高质量性控冻精和性控胚胎移植开展奶牛繁育。
(3)乳肉兼用牛新品种养殖示范。2013年全区支持10规模肉牛养殖场开展乳肉兼用牛新品种养殖示范,2015年相关县(市、区)及养殖场继续做好示范乳肉兼用牛培育。
6、适水产业
(1)标准化稻蟹(鱼)种养基地。①实施主体以稻米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主;②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环沟、围栏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标准,灌溉水有保障;③蟹种培育、田间管理、成蟹育肥等河蟹养殖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稻蟹生态种养技术方案》执行;④水稻、河蟹选用自治区主推的优良品种,“稻田蟹”、“蟹田稻”订单收购。
(2)水产良种生产。苗种繁育。①具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年水产苗种繁育能力5000万尾以上;②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繁育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建立亲本培育、苗种繁育及销售、投入品使用档案;具有苗种供销合同或协议;③亲鱼来源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良种亲本更新换代。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渔业种质资源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①具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年水产苗种繁育能力5000万尾以上;②亲鱼来源于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并进行电子标记;③具有亲本引进协议或合同和发票,建立亲本养殖档案。
(3)池塘标准化养殖基地。①实施主体以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为主;②具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投入生产;③新建或改造集中连片200亩以上,有效水深2米以上;④推广应用池塘底质改良、水质净化调控、信息化管理等技术。
(4)名优水产品养殖。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渔业种质资源及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①实施主体以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养殖户为主;②具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投入生产;③名优品种主养面积50亩以上;④引进养殖的名优品种具有名优鱼种引进协议或合同和发票,建立养殖档案;⑤具有名优水产品供销合同或协议。
(5)促进生态渔业发展。①实施主体以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②生态渔业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水域承包经营合同;③拥有自主水产品品牌,优先支持年销售水产品1000吨以上,获得国家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合作组织。
7、优质牧草产业
(1)中南部地区苜蓿更新种植。按照《2015年草原奖补机制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2)建设优质饲草料基地。按照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和《2015年宁夏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3)牧草产业化经营。苜蓿适时机械收割。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组建牧草联合机收服务队;②2015年收割农民苜蓿5000亩以上;③有适宜的牧草收割设备。苜蓿订单收购。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②2015年订单收购农民苜蓿干草3000吨以上;③有牧草加工贮存设施。苜蓿包膜青贮。①实施主体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②2015年生产包膜青贮2000吨以上;③有苜蓿包膜青贮设备。
8、农作物种业
(1)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园区。按照《2015年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以自治区许可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为主;②园区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土地平整,交通便利,生产基础设施比较完善;③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明晰。
(2)新品种选育。按照《2015年农作物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新品种选育审定奖励。区内种子企业、科研院所、个人选育的新品种,通过自治区审定,有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选育推广奖励。区内种子企业、科研院所、个人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优新品种,2011年后通过自治区审定,示范推广3年以上,3年内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自治区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自治区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种子繁育基地3万亩以上。
9、道地中药材产业
道地中药材产业,由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市、区)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5年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目标任务,项目资金切块到县。重点开展甘草采种、种苗繁育、规范化种植、新技术示范推广等。
10、地方特色产品
小杂粮、小茴香、西芹、红葱、黄花菜、鸡、猪等地方特色产品,由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市、区)自主发展,制定2015年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目标任务,项目资金切块到县。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
1、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直接补贴扶持环节调整为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具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组织实施。
2、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①实施主体为直接从事种养业的农户;②2015年度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当年自主开展生产经营;③与农户签订正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积极履行合同规定,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费;④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土地超过1000亩,按照1000亩补贴标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按照《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创建,经考核验收达标,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示范合作社进行以奖代补,开展示范性创建。
3、休闲农业。①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休闲农业场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②2015年度在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贷款30—2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和经营内容拓展;③场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④场点经营服务人员中当地农民占50%。
(三)特色产业科技支撑
1、产业技术支撑体系。专家服务团队。专家服务团队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规划和年度技术指导工作方案,遴选产业主推技术、主导品种,指导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关键技术集成推广,根据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数量、成效和实际蹲点服务的天数及年度考核结果,安排专家团队科技服务工作经费。特色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由自治区农牧厅确定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专题,择优确定专家团队,编写实施方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对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择优确定专家团队,指导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对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经费补助。
2、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统筹整合资金,公开发布2015年全区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指南,全区农技推广单位、农业科研院校、产业专家团队、农技人员,公开竞标,择优立项。
3、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①农技人员创办、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示范园区50亩以上或水产200亩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②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示范园区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确认,承包年限不少于3年;③为农户提供服务,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④农技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组织实施。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残速测设备配套。2013年全区已在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县(市、区)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乡镇配套农残速测设备255套,2015年各县(市、区)加强检测数据联网监督,实现检测、处置、执法联动。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初级农产品检测。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吴忠、固原和中卫3市及辖区盐池、红寺堡、同心、原州、西吉、隆德、彭阳、泾源、海原9县区农牧局组织检测。
2、推进标准化生产。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地布局坚持“环境优良、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原则,同一种作物基地种植规模不少于3万亩。基地中,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地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80%;至少有一家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品或原料产地位于创建基地区域内;其中绿色食品企业与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30%;蔬菜或水果基地,绿色食品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基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70%。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按照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地相对集中,基地至少有60%的区域通过合法机构的有机认证。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5000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1000亩。“三品一标”认证。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域主导产业清晰、整乡连片推广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重点产品推广绿色、有机生产技术;产品加贴相应标识,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①2015年认证“三品一标”数量达到10个,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共不少于2个,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30万枚以上,每县补助10万元;②2015年认证“三品一标”数量达到15个,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共不少于4个,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40万枚以上,每县补助15万元;③2015年认证“三品一标”数量达到20个,其中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共不少于6个,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50万枚以上,每县补助20万元。“三品一标”申报和购标数量,须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确认。
3、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①农资经营店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期满3年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2014年示范店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由当地农牧部门牵头,联合工商部门初审并申报;②农资经营店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门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货架柜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上网电脑设备和打印机,并建立农资产品网络查询制度。有固定合格的库房,经营种子、化肥、农机等企业,库房面积必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企业,库房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其中农药库房要分类摆放,并有专人看管;③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是经国家许可企业所生产的合格商品,无销售过期、变质和“三无”及国家明令禁止农资现象,不得同时销售食品、百货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和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
(五)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
1、农机购置补贴。按照《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实施。
2、特色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示范园区。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农机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①实施主体为各县(市、区)农机推广部门;②组织农机作业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玉米、马铃薯、水稻、苜蓿全程机械化示范园区,集中连片2000亩以上;③重点开展机械化种植、收获、育插秧、高效植保等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推广,机械化耕整地、机械化种植、机械化收获水平均达到100%。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维修站(点),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建设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农机免费管理,按照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农机免费管理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实施。
(六)生态移民村特色产业发展
生态移民村日光温室、大中拱棚、养殖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区生态移民补助政策执行。生态移民村产业帮扶继续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全区生态移民村农业产业发展帮扶方案》(宁农(计)发[2013]3号)组织包村工作组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产业指导。
(七)现代农业激励保障能力
1、开展创建自治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示范县创先争优活动。根据各地产业规模效益、科技水平、经营机制、产业链条、市场开拓、资金投入、农民收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评选,以奖代补。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推行农业保险补贴。按照《宁夏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实施。
四、项目验收内容
坚持项目验收标准和申报条件严格统一。项目验收在满足申报要求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业特色优势产业
1、优质粮食产业
(1)稻麦原良种扩繁基地。查验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材料,查验扩繁品种与审定证书是否一致;查看扩繁基地土地流转或委托代繁合同,实地查验扩繁基地地点、面积与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地点、面积是否一致;稻麦原种扩繁基地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稻麦良种生产基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检查原良种生产档案和田间抽检档案;核对销售票据,查验销售量。
(2)粮油高产创建。依据《2015年全区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及考核办法》验收。查验高产创建面积、产量指标完成情况,“三覆盖、五统一”及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到位情况,技术培训、档案记载、示范效果、资金使用情况。
(3)旱作节水农业。重点查验GPS实地打点测量情况,核对农户地膜发放花名册等。
(4)优质水稻。水稻大棚育秧。查验育秧面积、育秧生产记录,核实育秧数量以及销售农民秧苗相关凭证等。
2、园艺产业
(1)设施园艺基地。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面积相结合。重点查验农户名册、土地流转合同,实地核查面积等。
(2)工厂化集中育苗。查验育苗温棚数量及面积;购买育苗床架、自动与半自动喷灌设施相关凭证等;查验种苗生产及与农户签订的销售协议和相关票据。
(3)提质增效关键技术推广。查验实施规模、技术到位率、实施效果,核查菌种用量。
(4)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实地核查永久性蔬菜生产基地面积,涉及土地流转的查验流转合同;检查滴灌、喷灌、卷帘机、保温被、自动通风等设备配套完善情况;检查生产基地与区内市场、超市、直销店签订销售协议及供应票据;检查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档案。
3、马铃薯产业
(1)一级种薯推广。重点查验种薯来源、数量、质量合格证书、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档案资料、测产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告等。
4、清真牛羊肉产业
滩羊:
(1)滩羊种公羊推广。依据《2015年国家绵羊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验收。
(2)滩羊种母羊群。滩羊母羊逐只鉴定,建档立卡、录入良种羊管理系统,在线管理。逐场逐户查验种母羊档案和电子信息。
(3)滩羊规模养殖场(园区)。逐场查验棚圈面积、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和财务支出凭证,核查存栏滩羊数量等。滩羊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4)滩羊规模养殖户。逐户查验项目养殖明细档案,核对新建棚圈面积和滩羊母羊存栏等。每户滩羊、滩羊母羊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5)开拓滩羊肉高端市场。检查养殖基地规模及与滩羊养殖户的购销合同;查验滩羊肉销售原始票据(须明确产品销往市场、数量、单价)及过磅单等原始记录等。
肉羊:
(1)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逐场查验棚圈面积、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和财务支出凭证,核查存栏肉羊数量等。肉羊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2)中南部肉羊规模养殖户。逐户查验项目养殖明细档案,核对新建棚圈面积和肉羊存栏等。每户肉羊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3)肉羊基础母羊扩群。逐场逐户查验养殖明细档案,基础母羊全部建档立卡,实行在线管理。核对基础母羊存栏数量,新增基础母羊数量。
肉牛:
(1)肉牛品种改良。肉牛冻精依据《2015年国家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宁夏项目区实施方案》验收。冻精查验发放使用记录;液氮查验购买和发放液氮的原始票据及记录。
(2)良种繁育推广。逐头查验基础母牛档案和电子信息,配种和产犊记录。
(3)中南部肉牛养殖专业村。逐户查验养殖明细档案,核对新建棚圈面积,核查肉牛存栏数等。每户肉牛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4)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园区)。逐场查验棚圈面积、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和财务支出凭证,核查肉牛存栏和基础母牛存栏等。肉牛、基础母牛实际存栏数量低于应存栏数量的60%,不予补贴。
(5)推进高档肉牛生产。检查养殖基地规模及与高档肉牛养殖户的购销合同;查验高档牛肉销售原始票据(须明确产品销往市场、数量、单价)及过磅单等原始记录等。
5、奶产业
(1)奶牛“出户入场”。依据国家发改委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要求验收。逐场查验棚圈面积、建设内容和财务支出凭证,核查奶牛存栏数量。
(2)高产种子母牛繁育。查验进口性控冻精、胚胎采购合同、发票,核查繁育记录、妊检记录。
6、适水产业
(1)稻蟹(鱼)种养基地。核实面积,检查田间工程建设质量及标准,查验蟹种购置原始票据、蟹种投放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
(2)水产良种生产。苗种繁育。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亲鱼来源单位资质证明;实地检查苗繁育设施及亲鱼培育档案记录;检查苗种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用药记录。良种亲本更新换代。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查验亲鱼来源单位资质证明和分子标记档案;查验亲本购置发票及亲本的品种、数量。
(3)池塘标准化养殖基地。核实面积,查验水域滩涂养殖证;实地检查池塘建设及水、电、路配套情况;查验池塘底质改良、水质净化调控、信息化管理等技术物化装备购置原始票据及使用情况。
(4)名优水产品养殖。核实养殖面积,查验水域滩涂养殖证;查验鱼种购置原始票据及放养记录;检查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水产品销售记录等;检查产量,查验销售原始票据。
(5)生态渔业养殖。核实大水面生态养殖面积,查验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承包经营证、生产单位资质等;查验自主水产品品牌证书,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书;查验产地水产品销售原始票据(须明确生产单位产品销往市场、数量、单价)及过磅单等原始记录等。
7、优质牧草产业
(1)中南部地区苜蓿更新种植。依据《宁夏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草补贴项目验收办法》(宁农牧发[2012]184号)组织验收,一年生禾草按亩产鲜草500公斤验收。
(2)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依据国家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和国家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3)牧草产业化经营。苜蓿适时机械收割。查验与农户签订的收割协议、合同,苜蓿收割、贮存及销售等相关资料。苜蓿订单收购。查验与农户的购销合同,苜蓿收购、贮存及销售等相关资料。苜蓿包膜青贮。查验苜蓿包膜青贮制作、贮存及销售等相关资料。
8、农作物种业
(1)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园区。查验园区土地流转或说明使用权归属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验园区具体建设方案;园区展示品种、配套技术等相关技术资料;开展展示推广活动的文字、影像等档案资料。
(2)新品种选育。新品种选育审定奖励。查验新品种审定证书及公告;新品种选育推广奖励。查验主要农作物优新品种审定证书,市县推广种植面积证明材料,以每年各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统计提供给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汇总并上报农业部的数据为准。
(3)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自治区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查验企业自治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种子生产基地土地使用权归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委托代繁(制)种合同等材料;实地核验设施设备,包括种子加工营销场所、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检验检测仪器等。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查验企业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查验种子生产基地土地使用权归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流转合同、委托代繁(制)种合同等材料;实地核验设施设备,包括种子加工营销场所、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检验检测仪器,以及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建设情况。
9、道地中药材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
依据各县(市、区)2015年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及目标任务具体内容检查验收。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1、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实地察看基地建设及当年种养情况,查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依据《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创建标准》验收,查验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联合认定文件,查验示范内容。
2、休闲农业。实地查看休闲农业场(点)运营状况和建设项目;查验休闲农业场(点)贷款银行拨款单,休闲农业场(点)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行盖章确认;查验休闲农业场(点)经营状况有关凭证。根据贷款金额,给予一定贴息。
(三)特色产业科技支撑
1、产业技术支撑体系。专家服务团队。依据《宁夏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管理考核办法》验收。根据服务企业、示范基地的数量、成效和实际蹲点服务的天数及年度考核结果,安排专家团队科技服务工作经费。特色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依据任务合同书内容考核验收,对完成项目任务的,给予专家团队补助。
2、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重大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指南》,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项目监理、考核验收。
3、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查验农技人员创办、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证明或承包经营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查验基地或园区面积、种养规模、经营效益等;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情况,包括技术培训人次、种子种苗供给数量、农机化作业次数等;完成单位职责及合同约定工作任务情况。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验收。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初级农产品检测。查验项目市、县(区)监测经费支出票据。
2、推进标准化生产。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依据农业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验收。考核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地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基地创建总体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统一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基地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和基地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基地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的监督检查等。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产销联合,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基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标准。以申报材料通过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为准。创建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依据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县(市、区)政府成立基地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基地创建总体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建立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使用国家认定的有机农业生产资料;基地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产销联合,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机制;基地建立可追溯体系等;基地环境监测结果符合《有机产品》环境要求。以申报材料通过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为准。“三品一标”认证。查验以县(市、区)为单位,“三品一标”整体认证情况,购买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地理标志农产品标识数量;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为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保护)以现场检查符合标准,产品通过(或正在)检测或申报材料通过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为准。
3、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①查验各种注册登记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年检,经营年限是否达到要求;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台账制度的要求开展连锁经营;②实地查验经营门店、货架、库房面积是否达到要求,自有房屋提供房产证明,租赁房屋提供租赁合同,电脑、货架、办公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并提供购置发票;③各项制度是否健全上墙,进货销货台帐是否齐全,索证索票率达到100%,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五)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
1、农机购置补贴。依据《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农机购置补贴考核验收办法执行。
2、特色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示范园区。依据《自治区农机生产示范园区考评验收办法》验收。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维修站(点),按照2015年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建设项目实施总体方案》验收;农机免费管理,按照《自治区农机免费管理实施方案》验收。
(六)生态移民村特色产业发展
生态移民村产业帮扶继续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全区生态移民村农业产业发展帮扶方案》(宁农(计)发[2013]3号),具体帮扶内容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检查验收。
五、项目验收程序
1、资金切块到县项目,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报纸予以公示,并将项目公示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县(市、区)对合格项目及时兑付项目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适时组织项目督查检查,并对各县(市、区)已验收项目进行重点抽验。自治区本级项目由农牧厅各业务处室(局)牵头组织验收,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兑付资金。
2、实行申报制项目,按照具体项目管理程序和验收方案执行,由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各县(市、区)自查自验,自治区在市县自查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项目验收结果自治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自治区下拨项目资金,由各县(市、区)对合格项目及时兑付项目资金。
六、项目资金管理
1、严格项目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政策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下达项目计划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凡自治区有关部门已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项目申报要公开,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有关技术部门积极申报;项目资金兑付要公示,要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政策实施项目,切块项目资金不得变更扶持环节、扶持标准和验收程序,不得突破各环节自治区安排资金额度。要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延误。对项目执行迟缓、资金拨付不及时、年度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资金结余数额较大的县(市、区),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的紧急通知》(宁财(预)发[2014]403号)文件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3、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所有项目均要建立基础档案,各县(市、区)要将项目申报书、项目确认评审意见、检查验收报告等资料建档归类,并详细记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采购物品发放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