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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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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5-14 09:13:33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73
核心提示:《渭南市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渭政办发〔2015〕11号
发布日期 2015-01-15 生效日期 2015-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nan.gov.cn/gk/zfwj/wzbf/453639.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
 
  渭南市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经营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无证经营,是指: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的活动;
 
  (二)擅自从事超出行政许可核定事项的活动;
 
  (三)已经办理注销许可或被吊销、撤销以及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集贸市场)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管和协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无证经营。
 
  已经依法取得前置许可或批准文件,但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相关市场准入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事项中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应由优先办理许可的市场准入许可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其他市场准入许可部门配合。
 
  法律法规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义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无照无证经营举报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应立即检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新设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通报给市场准入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无照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暂停相关经营活动;
 
  (二)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与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对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立即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仍未领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办法规定的无照无证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服务。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发现辖区内无照无证经营或者为无照无证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执行,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无照无证经营查处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为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行政不作为、滥作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1月31日自行废止。
 地区: 陕西 
 标签: 经营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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