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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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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4-30 10:52:5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6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加快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5〕45号
发布日期 2015-04-16 生效日期 2015-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gov.cn/zwgk/gtwj/nzbf/104781.htm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
 
  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加快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便民惠民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障市场供应、平稳市场运行、促进食品安全为落脚点,以试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抓手,完善公益性保障机制,探索产销平衡引导机制,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不断提高民生福祉,促进“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建设。
 
  二、基本思路
 
  结合《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坚持改造提升为主、投资与运营分离、硬件与机制共建的原则,以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司”),采取增资入股方式或参股重组方式,在银川市、固原市实施一主一辅的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肉菜应急储备体系、政策支撑体系、产供销一体化的信息服务体系和农产品流通质量监管体系,形成批发—配送—零售为一体的全链条公益性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实现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减环节、降费用、提效率、育品牌、惠民生”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公益性农产品全链条的市场体系建设,打通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南下北扩、西出东进,流转顺畅、安全高效的流通渠道。用3年时间,初步建成以银川市为主、固原市为辅、覆盖全区、辐射毗邻地区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标准化菜市场和“菜篮子”连锁超市等零售市场。力争到2017年,全链条的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合理,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运行、增强政府调控、确保安全消费、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显著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增强基础设施服务能力。试点市场重点加强加工配送、交易展示、冷链仓储、(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消防安保、质量追溯等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功能的改善,不断增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持续运营能力和辐射能力。
 
  (二)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试点市场与全国范围内农产品骨干节点市场、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和“卖难”、“买贵”响应机制,化解我区市场“卖难”、“买贵”问题,履行应急保供等社会责任。试点市场内免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和“卖难”交易专区。积极开展“南菜北运”客菜调运自营业务。试点市场自试点运行的前3年,鲜活农产品交易量年均保持5%—10%的增速,“南菜北运”自营鲜活农产品流通量分别达到10%、15%、20%,并能够持续保持。到2017年年底,全区县级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覆盖率达到每千人70平方米—100平方米。
 
  (三)强化稳定市场运行能力。按照政府股权投资比例和试点市场综合收费率,制定试点市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易商加价率。试点市场运行第1年综合收费率应低于本区域同类市场10%,第2年低于20%,第3年低于30%并保持持续运营。逐步有效降低采购、配送、零售各环节的过高加价,引导和支持试点市场扩大农批零对接、开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常态化肉菜储备机制,试点市场运行后,冬春季节市场自营常态化肉菜储备量不低于市场日均交易量的10%。
 
  (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市场运行第1年索证索票率不低于50%,第2年不低于70%,第3年不低于90%并持续保持。国家检验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按期入驻市场,开展鲜活农产品检验检测全覆盖。按期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提高试点市场安全责任意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五)夯实特色优势农产品支撑能力。通过公益性试点改造,试点市场运行后的第1年,与本区域内永久性蔬菜基地年度总产量实现的产销衔接比例不低于10%,第2年不低于20%,第3年不低于30%,并持续保持增长,试点市场在产销衔接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同时建立区域内鲜活农产品集中上市托底收购、储存机制,维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六)打造全链条公益性网络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68号)确定的目标任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骨干流通企业等在永久性蔬菜基地建设具有预冷保鲜、分拣加工、包装配送等功能的鲜活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引导社会资本在蔬菜集中连片主产区新建一批鲜活农产品冷链设施,为全链条公益性网络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建立由分管副主席牵头,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和五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和研究解决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中的重大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日常协调联络和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规划,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试点市场所在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建立台账制度,定期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五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方案,提出推进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银川市、固原市要科学合理确定并依法订立试点市场各方股权比例设置及其他责权利关系,细化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银川市在2015年4月20日前将确定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名单分别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三)落实政策资金。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要进一步整合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区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自治区和试点市场所在市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支持资金1∶0.5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资金全额用于试点市场建设改造,地方配套资金用于公益性零售终端建设改造。
 
  (四)建立退出机制。试点市场所在市要确保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试点市场项目建设不能顺利推进,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将取消试点市场的试点资格,并全额收回中央支持资金及自治区配套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要及时制定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国有资本股权收益考核和试点市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不定期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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