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并经201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开展信用动态信息收集、建档与评定等管理工作。在4月25日前报送对辖区内所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第一次评定结果。
二、目前无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涉及信用异常及信用危险的,可暂定为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正常企业;若已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中所提到的一般项与严重项的,按照制度的要求立即到企业现场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三、第一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市局应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对辖区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定,调整的信息及时报送区局,以便于区局实时更新网站数据,完成对全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反馈到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促进广西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应当坚持信用建设与监督管理相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管理制度的制定、调整、协调及信息发布工作。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动态信息收集、建档与评定等管理工作,并根据信用等级分类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登记内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登记内容: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等信息;
(二)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检信息;
(三)违法查处信息;
(四)企业主体责任自律信息;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
(六)历史信用等级评价信息;
(七)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主体信用的信息。
第六条 (划分标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A级(信用正常企业)、B级(信用异常企业)、C级(信用危险企业),划分标准依据《广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等级评定表》(附件1)进行。
第七条(评定内容)评定部门按照等级评定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价,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一)企业生产许可资质检查情况;
(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企业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四)企业检验室运行情况;
(五)监督抽检情况;
(六)企业因违法违规受到查处的情况;
(七)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被投诉举报情况。
第八条(评定方法)根据等级评定表评定情况,检查结果全部项目正常的为A级企业,存在一般项且无严重项的为B级企业,违反任意一个严重项的为C级企业。
第九条 (评定程序)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市、县(市、区)局根据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稽查执法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结果须经企业现场签字确认,如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市、县(市、区)局提出重新评定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各市、县(市、区)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三)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后,由市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附件2)汇总统一报送评定结果。
(四)自治区局统一在自治区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信息,各市、县(市、区)局可在自治区局公布后在本局网站上自行公布本辖区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五)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等级可根据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违反法律法规、投诉举报等情况随时进行调整。被列为B级或C级的企业,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进行食品安全信用动态等级调整。各市、县(市、区)局应将等级调整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进行更新。
第十条(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情况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正常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实施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可比信用异常及信用危险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对食品安全信用异常企业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检频次,对其生产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将其信用等级、违法记录向社会公告。
(三)对食品安全信用危险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检频次,向社会公告违法记录及信用等级。
(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要求认真核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五)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仅限于食品生产企业在认定周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新办证企业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半年后开始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