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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食药监〔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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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27 09:42:43  来源: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7
核心提示: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局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按照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15-03-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5-3-4/3107.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局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按照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2015年3月4日
 
  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全市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2号)精神及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 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食药监〔2015〕29号)要求,现就全市整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学习讨论落实活动要求,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吕梁形象,促进富民强市”的活动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最高位置,抓住食品药品领域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整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行为,严肃查处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整治成效推动学习讨论落实活动进一步深入,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放心的饮食用药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单位、问题易发多发区域和监管薄弱环节。
 
  (二)整治内容
 
  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食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严肃查处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渎职问题。分解为食品安全、药械安全、执法执纪监督三个方面进行整治。
 
  食品安全领域:
 
  1. 食品生产领域重点整治生产加工小作坊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劣食品行为;
 
  2. 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整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食品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地区无证经营和经营“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问题;
 
  3.餐饮监管领域重点整治小餐饮、聚集性餐饮单位、中小学校及周边餐饮单位无证经营和原料购进、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4.保健食品领域重点整治无证生产经营和掺杂使假、假冒保健食品等问题;
 
  药械安全领域:
 
  1.药品生产领域重点整治制假“黑窝点”、未经批准委托或受托生产行为、违规共用中药提取车间等行为;
 
  2.药品流通领域重点整治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以及许可证到期仍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3.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整治无证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未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等行为;
 
  执法执纪监督:
 
  重点查处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该查不查的问题;执法不严、有案不立、该罚不罚、该移送不移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徇私枉法的问题;言行不端、方法粗暴、执法不文明,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问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从3月3日至3月20日
 
  1.动员部署(3月4日前)
 
  按照此方案,市局于3月4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层层发动,全面动员,细化实施方案,责任明确到人,全系统启动实施专项整治。各县(市、区)局于3月5日前完成县、乡动员。全系统要以上率下、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形成专项整治高压态势。
 
  2.集中整治(3月20日前)
 
  组织全系统力量,发动公众广泛参与,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突出问题,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二)第二阶段:从3月21日至5月20日
 
  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措施,研究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体安排按照市局《关于开展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执行。
 
  (三)督导检查(整治期间)
 
  市局成立专项整治督导组和执法监督督导组,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抽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的效果巡查督导,及时发现和处理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对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四)总结提高(3月20日前,5月20日前)
 
  坚持问题导向和从严导向,分两个阶段总结整治工作成果。3月20日前,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阶段性总结报告;5月20日前进行专项整治系统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完善深入推进整治的措施。
 
  四、任务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局党组统一领导,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局班子成员分工牵头负责。
 
  (一)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方面及案件查处工作
 
  责任领导:刘世民(党组成员、调研员)
 
  责任单位: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监管科、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各县(市、区)局。
 
  (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方面及案件查处工作
 
  责任领导:梁旺清(党组成员、正县级干部)
 
  责任单位:市局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科,各县(市、区)局。
 
  (三)执法执纪监督方面
 
  责任领导:梁旺清(党组成员、正县级干部)
 
  责任单位:市局纪检监察室、人财科、办公室。
 
  (四)宣传报道工作
 
  责任领导:刘世民(党组成员、调研员)
 
  责任单位:市局办公室,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对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省局党组、市局党组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尽快安排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抓,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把专项整治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紧扣问题整治。要着眼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认真自查自纠,深入进行隐患排查,突出整治重点,立说立行,真整真改,要聚焦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攻坚。
 
  (三)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层层明确任务,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要把执法监督贯穿始终,从严督导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问题。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整治重点、进展情况、取得的效果。市局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大案要案查处等情况,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集中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有什么问题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专项整治任务力求在活动期间取得成果,对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整治任务,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注重长效机制建立,不达目的决不收场、群众不满意决不收兵。
 
  (六)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市、区)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四12:00时前报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市局各业务科室汇总情况后于每周五12:00时前报省局对口业务处室,并报市局办公室。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单位于3月5日17:00时前向市局办公室上报安排部署情况,3月17日12:00时前报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4月18日12:00时前报月工作总结,5月18日12:00时前报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市局办公室于3月5日17:00时前向省局办公室上报安排部署情况,3月19日12:00时前报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总结,4月20日12:00时前报月工作总结,5月20日12:00时前报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六、问责办法
 
  集中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是省委、市委净化政治生态、严厉整风肃纪、高度重视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对我们系统进一步深化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要求,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治上是否靠得住、工作上是否能担当、作风上是否过得硬的考验。全系统必须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强化监管的重大机遇,放在突出位置,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以“准、狠、韧”的劲头,狠抓任务落实,确保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局党组、驻局纪检组将组织力量深入督察,要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和曝光一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反面典型,并发动社会力量监督举报,对不认真落实整治要求、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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