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农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农发〔2015〕29号)

省农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农发〔2015〕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03 16:27:47  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4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5〕29号
发布日期 2015-02-28 生效日期 2015-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17_7130_4555841372.shtml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水产)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明确监管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监管环节的基本划分。全省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我省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产地初次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我省产地食用农产品初次进入辖区批发、零售市场或辖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运输、储存、屠宰环节由食用农产品所有者、辖区农业部门负责监管;食用农产品进入本省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运输、储存,由食用农产品所有者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涉及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管。现有各级农业部门派驻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开展监督执法的模式不变、人员不撤,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管理人员,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全省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我省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力支持配合。

  (三)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依法监督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对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肉品检验和出具肉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采购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二、坚持地方政府领导

  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联动,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与人员配备,并抓紧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衔接沟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将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采取多项措施,着力提高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要积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管及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三、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管理制度,依法抓紧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环境管理、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实现覆盖全部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扣押、无害化处理和销毁等制度,使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衔接;要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管理制度,落实好监管职责,将查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

  各级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依托基层执法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督导巡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真实、有效。

  四、加快建立追溯体系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可追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业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五、强化检测资源共享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逐步解决基层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根据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分工和监管工作需要,由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对已经建立的批发、零售市场(含超市、专营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包括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实施指导管理。建在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以农业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在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等),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共享农业系统和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管执法合作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查办案件协作,集中力量查办食用农产品大要案件,拓展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在生产、收购、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专项整治和执法监管过程中需要联合行动的,要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和统一行动;在各环节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该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时跟进。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实现监管环节的无缝对接。除上级安排的各类专项整治及突发性问题整治外,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热点问题)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可根据需要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加强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要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舆情跟踪监测,建立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上述相关信息的共享与沟通。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省级做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的品种多、链条长,各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职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加强配合,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各地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省农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28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食用农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