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3〕9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要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再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强化市、县政府行政执法职责,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下移,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明确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执行”。目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种类共有28个大类、96个单元、525个品种。本次调整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负责乳制品类、酒类(白酒、葡萄酒、枸发酵酒)、特殊膳食食品类、其他食品类、食品添加剂等部分高风险食品生产许可。除此之外,其他审批事项均下放给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下放具体事宜见附件1)
(二)下放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管餐饮单位的行政审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将区局直管的19家餐饮服务单位行政审批及后续监管全部下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调整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职能
按照机构改革和我局职能调整的要求,凡是涉及注册、许可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均由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的职能( <关于调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宁编发〔2014〕15号)文件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辅料注册和中药保护品种的技术审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新药、仿制药注册申请初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技术审评与现场核查、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技术审评及现场核查;保健食品与化妆品技术审评及现场核查调整到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二、本次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时间节点
本次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时间节点为2015年3月1日。从3月1日开始由下放后承接单位履行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请局机关相关处室、下放承接单位统筹协调,保质保量做好下放及承接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深刻认识权限下放意义,做到有序衔接。下放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具体要求,也是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一项具体工作内容。各单位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安排,把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对接工作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做到“放得下,接得顺”。
2、认真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做到便民高效。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和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岗位职责和相关审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审批业务知识,完善执法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对接收许可申请、一次性补正申请材料、受理、实质核查、决定,以及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撤回许可及其告知,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等环节,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健全行政许可文书、案卷,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能“管得住”,切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扎扎实实为群众服务。
3、抓好下放后续监管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区局科技与法制处统一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及承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科技与法制处沟通。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和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审批条件,不能降低准入标准,仔细审查有关申请材料,按照时间和程序要求,做好下放后的具体审批工作。区局科技与法制处及区局相关处室应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承接单位能够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