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0 14:08:53  来源: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04
核心提示: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hxnsfda.gov.cn/site/xining/2014912/n946811205.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小餐桌”及学后托管机构饮食安全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引导“小餐桌”集体用餐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赢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午休住宿和学习辅导的场所。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小餐桌”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餐桌”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小餐桌”的监管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餐桌”备案登记电子档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乡镇)通报,每季度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上报备案登记情况,建立“小餐桌”查询数据库,并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告。

  第六条 “小餐桌”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审领《西宁市餐饮服务备案凭证》(见附件2,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备案凭证》),备案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小餐桌”经营者申请备案登记,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小餐桌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施设备登记表;

  (七)与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八)食品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

  (九)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备案登记的“小餐桌”应符合下列要求与标准:

  (一)有固定场所,距离旱厕、固定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面积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厨房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加工经营场所按照厨房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2.0,限定招收学生人数为餐厅一次性接待最大人数(建议人均占有面积1.0-1.5㎡)(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三)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设置独立的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功能间(《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 “小餐桌”设独立的就餐场所并保持整洁,设置流水洗手设施、纱窗、门帘等防止有害昆虫侵入的设施;

  (五) 厨房间要有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要在密闭容器存放。

  (六) 应当配备冷藏保鲜设施,并保证生、熟食分开存放。

  (七) 主副食应烧熟煮透,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食品、食品原材料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制售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冷热饮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八) 食品烹熟后一次性使用,不得使用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实行食品留样制度(附件3)。

  (九) 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为学生提供洗净、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十)采购主副食品,应认真查验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十一) 从业人员上岗时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和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表等进行食品加工;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  “小餐桌”经营者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垃圾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垃圾应交给合法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处置,并签订合同,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监管部门开展对“小餐桌”的规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小餐桌”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餐桌经营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用餐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部门网站及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备案的学生小餐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餐桌”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备案登记、不符合开办条件、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的依照本办法予以查处或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及时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学校及周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公告。

  第十六条“小餐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二)妥善保护现场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学生呕吐物、排泄物等;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食谱、留样、采购、消毒记录等)和食品等样品。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餐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小餐桌”备案登记表
“小餐桌”名称
 
详细经营地址
 
开办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经营场所面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
 
从业人员数
 
用餐学生人数
 
食品安全管理员
 
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限定人员的说明
 
保证申明
登记人保证:本登记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字):                          
                           
             

 

附件2:
西宁市餐饮服务备案凭证
                                                          ()餐备字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经营范围:
有效期:              日至         
备案机关:        (章)
备案时间: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附件3:

  “小餐桌”经营单位食品留样制度

  1、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地区: 青海 
 标签: 登记管理 餐桌 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1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