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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09〕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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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9 15:48:06  来源:福州市仓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浏览次数:4934
核心提示:为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加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以下简称“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工商市〔2009〕317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aic.gov.cn/fzs/csq/zfxxgk/gkml/201207/t20120718_12769.htm

各设区市工商局:

  为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加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以下简称“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超过保质期食品与正常食品混合销售、捆绑销售及向农村市场转移销售,危害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也危害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防范和杜绝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监管职责,也是面临的一个监管难点。如果不能禁绝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就不能取信于民,将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威与信誉。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充分认识防范和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流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前移监管节点,切实抓好临过期食品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与实施意见

  (一)目标

  根据工商总局“四化建设”、“四个统一”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行政指导,积极帮助食品经营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加强行政监管,健全食品流通监管制度;借助信息化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通过1至2年的努力,使全省范围食品销售者形成规范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模式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良性回应互动机制,构筑起防范和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流通的屏障,实现“四高目标”。

  (二)任务

  1.以源头食品批发经营环节为枢纽,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建立正向追溯机制。食品经营者为数众多,食品品种多样、保质期长短不一,依靠每一户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难以有效做到及时清理超期食品。临过期食品监管应当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为出发点,以食品批发环节为枢纽、以食品流通渠道为依托,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在其销售客户网络范围内,商场、超市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建立起食品临过期提示通知、临过期食品销售策略、到期食品清理制度,形成临过期食品管理的正向追溯机制。在具体实施流程上:一是食品批发经营者首先建立健全销售客户网络档案,商场、超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人员;二是食品临近保质期限时,食品批发经营者向其购货的经营者发出提示通知,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员向柜台销售人员发出通知,及时做好货品收集整理、统计、促销等事宜;三是食品到达保质期限时,及时通知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2.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建立过期预警机制。食品经营者处理繁多的临过期食品提示,实现过期预警,信息量庞大,仅仅依靠人员手工处理,疏漏不可避免。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建立完备的电子台账管理,依靠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的效能。在具体实施上:一是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选用具有法定进货查验记录项目和保质期限自动比对功能的电子台账管理软件。二是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进货时完整地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录入台账软件,批发经营者在销货时,打印规范格式的电子单据凭证,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项目内容,台账数据及凭证留存两年。三是电子台账管理软件每日自动比对,在设定的临过期提示日及保质期满日出现醒目的特别提示或可以检索汇总归类数据,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对其启用临过期食品营销策略及清理措施。

  3.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与商场、超市建立临过期食品规范管理制度。一些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临过期食品的管理已有一套运行模式与制度,但有的存在与《食品安全法》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中提出的:“食品销售者应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要求,加强规范指导,为食品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提供辅导和帮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是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1.完善协议准入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进货采购时,认真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与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在采购合同中增加临过期食品的权利义务条款,明确约定食品临过期的时限、销售价格浮动区间与结算、销售策略、到期退货与销毁的处置措施及费用等相关事项。

  2.规范台账记录与销售行为制度。(1)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进货与销货环节认真做好台账记录,要保证台账数据的完整、准确、真实合法,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台账数据的录入与维护,每日根据台账软件自动比对提示信息检索梳理出临过期食品,及时通知购货方和商场、超市的柜台销售人员进行货品整理。(2)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完善临过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建立临过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专柜)销售,食品明码标价或设置价格折扣标准,或者采取捆绑销售等促销策略,销售凭证上特别标注“临过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对专区(专柜)内的临过期食品进行每日检查,及时下架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食品批发经营者及时通知购货商在临近期限内进行促销销售,到期食品下架退货与结算、销毁。

  3.规范临过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在经营场所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明确经营者对临过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换货责任、兑现承诺的操作步骤与要求、临过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

  4.规范下架、退市与销毁制度。指导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规范保质期到期食品的下架、退货与销毁制度,对保质期到期食品尽可能采取由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统一销毁方式,销毁时邀请所在地工商所或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临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对退回生产单位或上级供货商销毁的,要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留存退货记录和货物发运凭证,以备工商部门监督检查。

  (三)建立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临过期食品属地监管责任制,明确工商所把临过期食品作为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保质期到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下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加强临过期食品监管是一项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创新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抓好部署安排与实施的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2.加强指导。加强临过期食品管理需要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的密切配合,是经营者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过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临过期食品监管作为行政指导的项目之一,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达到防范和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流通,保护消费者安全消费的共同目标。

  3.加强督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监管工作的督查与指导,要与食品批发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实施电子台账管理工作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采取倒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食品零售商和商场、超市上架食品随机抽查,发现继续销售已过保质期食品的,对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对辖区工商所要进行通报并责令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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