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新样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新台账的格式,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基本科目和内容。请各地农牧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并指导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统一印制新台账。
二、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其电子管理台账应与本台账格式一致。
三、各地农牧局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农业部新法律法规出台前,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日记录,按月、季、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各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1.畜禽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台账
2.畜禽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台账
3.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台账
4.厂区卫生消毒记录台账 附件下载.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