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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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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6 03:47: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32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印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新样表。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xny.gov.cn/structure/xxgk/tzgg/nmtgg/nmtgg_zw_295424_1.htm

各市、县(区)农牧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强化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牛羊、家禽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新样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新台账的格式,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基本科目和内容。请各地农牧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并指导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统一印制新台账。

  二、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其电子管理台账应与本台账格式一致。

  三、各地农牧局要加强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在农业部新法律法规出台前,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按日记录,按月、季、年度汇总装订存档,各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附件:1.畜禽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台账

  2.畜禽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台账

  3.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台账

  4.厂区卫生消毒记录台账    附件下载.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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