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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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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2 16:23:4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68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研究,提升质量治理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上海等七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生效日期 2014-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加快推进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研究,提升质量治理能力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上海等七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修订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二)建立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体系。根据制度建立的实际情况,以各级、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为依托,健全企业标准化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各类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的标准化专业服务,建立健全满足本地区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特点的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体系。
 
  (三)制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鼓励政策。结合标准创新贡献奖、政府质量奖、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等活动,制定并完善鼓励性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积极性。为消费者和标准化专业机构参与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和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保障,促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四)探索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内容的监督检查机制,纠正和查处不实的自我声明。探索依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三、工作进度
 
  试点工作起止时间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
 
  (一)部署阶段。2014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宣传动员。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11月,试点地区要稳妥推进相应管理机制的实施,鼓励并指导企业开展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评价和咨询服务。
 
  (三)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总结,并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标准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改革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质优价、完善质量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也是突出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各试点地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做好制度设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有计划、分步骤,逐项推动试点工作。
 
  (三)做好宣传动员。加大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业、消费者、标准化专业机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到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中来,为企业产品标准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及时沟通协调。各试点地区要紧密跟踪制度运行情况,加强与国家标准委的沟通,及时评估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效果,反馈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建议。非试点地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要及时主动地研究产品标准管理政策对接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地区做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产生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问题。
 
  联系人: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化管理部 宋国建 李运强
 
  联系电话:010-82262625 82262914
 
  邮 箱:songgj@sac.gov.cn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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