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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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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3 10:08:45  来源: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0
核心提示:根据《湖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对疫区牛肉走私开展综合整治的通知》(鄂打传〔2014〕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省局决定,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全省系统统一开展一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主要肉类储存地点、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jt/17948.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对疫区牛肉走私开展综合整治的通知》(鄂打传〔2014〕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省局决定,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全省系统统一开展一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主要肉类储存地点、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查进口肉及肉制品。依据现有法律,严肃查处存储、销售疫区牛肉及其他无合法进口证明肉类行为。对存储、销售疫区牛肉及其他无合法进口证明肉类问题比较严重的市场和冷库,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走私肉类集散地和营销场所,切断私货销售链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
 
  二、清查病死及来源不明猪肉。吸取江西等8省市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教训,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格检查猪肉“两证两章”,对证章不全,来源不明的猪肉,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及来源不明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肉及肉制品经营行为。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开办者要提供硬件条件,推行经营者亮照经营和在摊位公示检验检疫票据,严防无合法进口证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等来源不明的肉及肉制品进入市场销售。
 
  四、加强情况报送。省打私办、省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地要抓好工作落实,及时上报典型案例,加强舆情应对和新闻宣传工作,扩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声势和影响。2015年3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联系人:王芙蓉,联系电话:027-87111630,邮箱:hbspltjgc@163.com。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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