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指挥部及职责
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和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省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省民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调查。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省交通厅: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省农委: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服务业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省外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必要时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等方面工作。
省台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台事务,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应急事件,掌握对台宣传口径,必要时,通过海协会向台湾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应急涉台事件来辽的台湾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
省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相关产品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组织出版食品安全科普图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指导较大及以下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省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省畜牧局:负责畜牧业食用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货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配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的和对外开放空港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负责落实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负责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民航东北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航空运营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民用航空运输保障。
武警辽宁省总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工作,协助加强特殊情况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2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食安办,主任由省政府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省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委、省政府,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省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⑴事故调查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省监察厅督促指导当地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⑵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⑶医疗救治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⑷检测评估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⑸维护稳定组
由省公安厅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⑹新闻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⑺专家评估组
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⑻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省外事办、省台办、省服务业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评估
3.1监测预警
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直报体系,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⑵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⑶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⑷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⑸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⑹国家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省的信息;
⑺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信息报告范围
向省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
⑴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⑵涉及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有关人员、外籍人员、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有关人员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⑶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⑸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各级食品安全事故统计结果和处置结案报告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报告主体和时限
⑴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⑵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⑶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⑷农业行政(含海洋与渔业、畜牧、林业)、质量监督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⑸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逐级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先期评估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评估内容包括:
⑴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⑵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⑶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我省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⑴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⑶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⑸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⑹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⑺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⑻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⑴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⑵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⑶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2信息保障
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包括食品安全监测(舆情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系统、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6.6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政办〔2012〕8号文件印发的《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