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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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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9 14:49:41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4〕114号
发布日期 2014-04-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anjing.gov.cn/njszfnew/szf/201407/t20140703_2893619.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项。(附件1)
 
  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22项。(附件2)
 
  三、明确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53项。(附件3)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3.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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