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3〕57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党发〔2014〕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市本级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98项(详见附件),其中,将现行230项行政审批事项压减为67项予以保留;将承接自治区政府下放我市的86项行政审批事项中的5项下放辖区管理,81项调整为31项予以保留。
今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凡未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施行,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审批权限。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需调整的,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编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方可施行。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做到无缝对接。要继续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环节,清理规范各类收费项目,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