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的通告(沪卫计食品〔2014〕19号)

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重新备案后包装标识使用的通告(沪卫计食品〔2014〕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6 10:39:21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728
核心提示:自2014年7月1日起,原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职能已划转至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食品〔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2366/u1ai135063.html
  自2014年7月1日起,原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职能已划转至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由于企业标准经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后,企业标准编号发生了变化,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尚有一定数量印有原企业标准编号、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库存,为减少资源浪费,经研究决定,食品生产企业在获得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号后一年内,可以使用印有原企业标准编号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包装,或者在销售单元中用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修改原标识中企业标准编号,以保证标识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
 
  特此通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