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龙政办发〔2014〕13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龙政办发〔2014〕1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3 13:39:50  来源: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47
核心提示:农产品(含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既是重大的民生保障问题,也是制约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整体提升我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
发布单位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龙政办发〔2014〕131号
发布日期 2014-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ongyou.gov.cn/lyxxgk/xffbgs/zcwj/201411/t20141113_355664.htm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农产品(含林产品、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既是重大的民生保障问题,也是制约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整体提升我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农产品生产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加快打造绿色农业强省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按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示范县创建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室,配备多名专职工作人员。全部涉农乡镇(街道)建立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并配备1名农产品监管员1名检测员,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要求。县、乡镇(街道)两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全面落实“一岗双职”(技术推广岗位同时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责任。同时在水稻、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和畜牧、水产品、林产品重点种养殖村,全部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形成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格局。
 
  二、全面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第一责任
 
  广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落实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主体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主体承诺率、培训率分别达到100%。同时对小规模生产经营者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有效管控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加快建立运行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辖区内全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农资商品进入数据库,实现源头监管。推广连锁、配送等农资营销模式,建立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推行高毒限用农药定点专柜销售、蔬菜用药专柜销售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相关技术产业部门要加强生产指导,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药、兽药,严格遵守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养殖环节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并督促生产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的规定。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农业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四、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与推广,按照“支持一个主体、推广一套标准、执行一套规程、建立一份档案、培育一个品牌”的推广机制,指导农民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技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前移。要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三品一标”生产主体等现代农业主体为重心,以全县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开展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创建,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管理,“三品一标”农产品规模和总量实现稳步增长。
 
  五、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执法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装备水平。建立健全农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和日常执法巡查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冒用“三品一标”等违法行为。同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督作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组织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验监测制度及年度监测方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农产品实施跟踪监测,努力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站的资金投入,满足定量检测设备、经费需求,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增强监测能力。规范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间检验检测工作用房,配备1套以上的快速检测设备,配备1名检测人员开展正常检验监测工作。鼓励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备农产品快速检测设备,开展农产品自律性快速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
 
  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强对重金属、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管。研究落实有效的回收处置办法,合理处置用于农业生产的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
 
  七、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试点
 
  逐步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农产品凭检测合格和产地证明上市机制,市场对入市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合格后准许入市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试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运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行全程监管。
 
  八、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九、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清醒认识近年来全县农产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形势下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县政府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市场监管、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分兵把守、协调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合力,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严格执法监管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努力实现对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大幅提高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政策导向功能。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和产业化资金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监管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必须的交通工具、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红灰黑名单”制度,凡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主体(农产品一年内2次以上被相关部门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3年内不得享受县农业产业化扶持优惠政策。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
 
  龙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根宏(县政府)
 
  副组长:郑国华(县政府)
 
  成  员:余继民(县府办)
 
  吴恒凯(县府办)
 
  郑松林(公安局)
 
  徐志明(财政局)
 
  夏浩波(市场监管局)
 
  吴建明(农业局)
 
  陈雪华(林业局)
 
  郑建飞(环保局)
 
  方金元(水利局)
 
  吴  军(质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吴建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