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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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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3 01:38:26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7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规〔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3-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hbgt.gov.cn/documents.php?c=5&id=1013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武政〔201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
 
  (一)明确市级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订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对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绩效考核。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力度,确保职责、机构、队伍、经费、装备落实到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强化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分工。未设立农业部门的中心城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按照武政〔2013〕66号文件执行,市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指导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检测室,履行其主体责任。
 
  (三)明确部门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林业部门负责茶叶、干鲜果等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监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环保、粮食、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二、完善监管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强化职能整合,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制,合理划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建立“监管执法以区为主、市级监督统筹、街(乡镇)协助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制。
 
  (一)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区、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执法职能,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受市农业部门委托,主要负责查处农业领域跨区、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区级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
 
  新城区农业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标准,督促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整合区级农业执法职能,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区农业部门委托,对辖区内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全面查处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各区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既可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区域配置区农业执法力量,也可将农业执法职能整体委托具备条件的街(乡镇)。
 
  各行政村(社区)可聘请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者由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兼任,主要配合街(乡镇)承担协助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任务。
 
  (二)理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制。按照市、区分别实行集中检测的原则,农业部门要将种植产品检测、畜禽(生鲜乳)产品检测、水产品检测、农业投入品检测、农业环境检测、渔业环境监测等检测职能和资源进行整合。林业部门将食用林产品检测委托给农业部门。
 
  市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开展产地环境检测、重金属含量检测、农产品定量检测、校正检测、监督抽查检测、风险评估检测、应急处置检测、委托检测,指导区级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
 
  按照“范围全覆盖,品种全覆盖”的要求,整合和充实区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增加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力量,配齐必需的检测仪器,引进技术支撑人才,尽快申请和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质和计量双认证。
 
  街(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既可由区检测机构承担,也可由街(乡镇)监管服务单位直接承担,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检测方式采取流动检测车和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快速(定性)检测为主。
 
  三、落实监管任务
 
  (一)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渔)药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及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积极探索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兽(渔)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解决农药、兽(渔)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检、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
 
  (三)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管控。探索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建立产地环境信息库,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四)加强牲畜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加强奶畜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检查和检测,督促生鲜乳收购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等行为。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品牌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
 
  (六)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率先将生猪及“三品一标”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下达监测计划,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的任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专项整治、风险预警与监测、农业标准园建设、“三品一标”创建、宣传培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手段,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流动检测车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和引进必需的监管、执法、检测人才。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5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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