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等五部委宣传贯彻《意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实质
近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意见》,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大力提高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1.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是减轻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和蔓延几率,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迫切需要。
2.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建设目标是:做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建设原则是: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
3.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体系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对抛弃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城市公共场所等地点的病死畜禽,当地政府要负责组织好收集处理和追踪溯源工作。
4.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的明确要求。要建设好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鼓励引导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重复建设。
5.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各项保障政策。主要包括: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等。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张贴标语、横幅、挂图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做到进村入户。
1.要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教育,使广大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熟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自觉认真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2.要强化无害化处理政策、技术培训,及时开展畜禽养殖和防疫知识、无害化处理相关要求、动物防疫法规等培训,使广大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能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服务指导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3.强化社会宣传引导,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病死畜禽的严重危害性和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加强社会监督,营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组织摸底调查,掌握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现状
各地要围绕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主题,迅速组织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政策支持、体系建设、运行机制等落实情况的调查和自查。要切实按照《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赣牧便函〔2014〕87号)要求,组织开展对养殖场,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当前各地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和集中专业处理方式,无害化处理投入和处理成本,收集体系和机制建设,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为今后做好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及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参考。
四、尽早谋划部署,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将病死畜禽无害化作为当前及今后畜牧兽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早谋划、早部署,争取主动,抓出成效。一是要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请示、多汇报,争取政府对《意见》落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视。二是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发改委、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税务、食品药品监管、保监等部门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协调工作小组。三是要依据当地实际,加快编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四是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投入,保障各项工作开展。五是要加快形成适合当地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六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要与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紧密配合,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抛扔病死畜禽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