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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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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16 08:29:26  来源: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003
核心提示:现将《浙江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jyjy.qz.gov.cn/page.asp?action=list&id=5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现将《浙江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出境水果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及《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局辖区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所有出境水果的果园和包装厂都要进行注册登记,各分支局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第四条  申请出境水果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不在浙江局辖区的,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出境水果注册登记的果园和包装厂在浙江局辖区的,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果园的注册登记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2.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
 
  3.果园地理示意图,要求标注在县或地(市)级地图上;
 
  4.果园平面图,要求注明果园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等重要信息;
 
  5.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
 
  6.植保员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格证明;
 
  7.土壤重金属检测报告;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
 
  1.《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装厂厂区平面图,要求标注包装厂的路径、实蝇监测点(如有)、原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及冷库等重要信息;
 
  4.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关键部位图片资料;
 
  5.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6.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水果溯源体系、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
 
  7.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分支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分支局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依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考核记录表》或《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考核记录表》(附件3、4)。
 
  对考核合格的,应及时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提交省局动植物监管处。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的,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由省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七条  省局动植处对分支局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准于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考核合格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附件5),同时在浙江检验检疫信息网(www.ziq.gov.cn)上公布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变更
 
  (一)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三年有效期(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2、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3、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4、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5、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6、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7、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二)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2、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3、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九条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出口水果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对每批包装水果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详细记录,出口水果包装箱上要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出口水果果园要建立种植档案,对有害生物防治、农药使用、收获、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条  分支局对辖区内的注册登记果园和包装厂的自管自控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
 
  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的没批水果建立档案,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
 
  第十一条  分支局在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并填写《出境水果果园年审考核表》(附件6)或《出境水果包装厂年审考核表》(附件7),对年审不合格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未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来自非注册登记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不予受理报检,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附件8)。分支局要根据果园、包装厂的疫情和农用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抽查的检测。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下载: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3.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考核记录表
 
  4.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考核记录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6.出境水果果园年审考核表
 
  7.出境水果包装厂年审考核表
 
  8.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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