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10月18日
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发展部署要求改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以及《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一厂一品一案”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辖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以下简称出口动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检管理,以及归口检验检疫一处的其它需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商品。
第三条 检验检疫合格评定要素包括出口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评定、检验检疫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检验检疫一处负责本局辖区内出口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的管理分类工作,确定出口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风险分级和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并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检管理。
第五条 出口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诚信经营,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应加强自检自控能力建设,将产品或原料送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委托检测。
第二章 出口产品风险分级
第六条 出口动植物产品风险共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较高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第七条 监管人员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所辖出口产品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评定报告,报处长审批。
产品风险级别确定应在新产品开检后30天完成。
风险级别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危害因素:
(一)贸易国对产品安全控制的标准、法规及通报;
(二)原料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三)加工过程中是否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危害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风险分析应当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分析项目风险并予以修改:
(一)国内外新颁布、修改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
(二)国内外对某相关产品进行了通报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警示通报;
(三)在监督抽检、监控过程中多次检出了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或发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出现其它严重影响产品风险分级的情况。
第九条 监管人员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产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项目。
第十条 出口企业应加强对产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开展危害分析,有效实施自检自控,确保出口企业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应积极参与出口产品风险交流工作,可利用HACCP等方式开展危害识别及危害分析,提交出口产品危害分析报告。
第三章 企业分类评定
第十二条 按照优宽劣严、动态调整,坚持“主动分类”的原则,结合本局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由监管人员进行。企业管理的评定一般应在备案企业首次出口产品后30日内完成,每年第一季度实施周期评定, 监管过程中根据企业条件变化应实施动态管理。
对一类企业的评定必须采取现场评定方式,对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的评定可以采取书面认定或现场评审的方式。现场评定时应有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实施。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每年11月30日前应及时提交企业年度报告,数据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
出口企业可自行开展管理类别评定自我评估,每年11月30日前,主动递交自我评估报告给监管人员。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应包含下列因素:
(一)诚信度: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二)生产条件:厂区和车间环境情况、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和加工人员能力、生产加工设备、仓储条件。
(三)实际出口情况:出口量、出口产品质量情况。
(四)原辅料管理:源头控制、原辅料管理、进厂验收情况。
(五)自检自控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检测能力和水平、过程检验控制有效性、最终成品检验控制、产品追溯控制、质量档案建立情况。
(六)质量体系运行:体系文件的科学性、体系运行的持续性、体系的持续改进能力、记录控制情况。
(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和日常监督:不符合项纠正整改情况、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况。
(八)其他需评价的内容:质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检验检疫部门事情报告和沟通情况、对检验检疫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根据掌握和收集的企业信息,提出该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划分的建议意见,报处长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予以审批。
企业管理分类确定后,监管人员应及时将分类评定和调整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企业管理分类重新评定:
(一)企业或其产品因出现问题遭到处罚或通报;
(二)企业发生了虚报、瞒报或掩盖隐瞒事情真相的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三)监督抽检时发现重点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般检测项目多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监管时发现存在较多或较严重的问题;
(五)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生产场所、产品结构或原辅料组成等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
(六)出现了其它影响企业管理等级评定的情况。
第四章 检验检疫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结合出口产品风险分级和企业分类评定两个方面,确定出口企业不同产品的电子监管拦截频率。
第十九条 对出口企业电子监管拦截批次检验检疫监管实施处室派单。
派单的指令分为查验、监控、监管、审单,或是以上几项的组合。
派单指令为查验的,需根据不同商品作业指导书到现场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或检疫,填写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派单指令为监控的,需根据不同商品作业指导书对该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监控原则上在成品环节进行,成品不便抽样的,由企业制成模拟成品样品。
派单指令为监管的,需开展日常监管、年度审核、定期监管、飞行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
派单指令为审单的,值班检验员需书面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厂检单、产品符合性声明、相关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出境动植物疫情疫病监控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检测,由局专项资金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通过委托检测,将产品或原料送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该检验检疫批次产品或原料应符合国外技术性法规、合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值班检验员整理值班当天的信息在派单表中进行录入,汇总后交处长实施派单。检验员根据派单的结果对商品和企业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检验检疫及监管情况及时归入商品档案、企业档案。
检验员、值班检验员应及时完成检验检疫单证的抽取、现场查验和审单放行;流程时限按《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有检测超标、企业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处长及相关人员,并及时调整检验监管模式。
第二十四条 贸易国家或地区需出具出口产品具体质量安全卫生指标的证书,派单结果为审单的,可凭经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可实验室或经浙江局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相关证书。
少量样品需出具质量安全卫生指标证书的,可根据安全风险监控报告或经确认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出具相关证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当对出口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作出评价,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季节内开展。监管人员应制定检查方案草案,经处长和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向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备。定期检查计划部分,应提前告知企业。
监督检查可以与产品检验检疫等检验检疫机构的其他管理活动相结合。
监督检查频率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一处应建立企业档案、产品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材料;
(二)产品风险评定材料;
(三)监督检查记录;
(四)不合格情况记录;
(五)其他相关资料。
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并应当满足对企业分类管理和产品风险等级管理的可追溯性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监控项目:指原料种植、养殖和产品加工环节存在潜在风险,或输入国/地区有明确限量指标或重点关注的项目。
检验检疫批次:根据出口动物产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等情况,将出口产品安全风险因素相同产品的报检批、生产批或原料批作为一个检验检疫批次。
监管人员:负责分管企业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分管商品档案建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监控、数据分析和归档工作。
值班检验员:负责值班期间,电子监管拦截批次的汇总,填写派单表,负责未实施现场查验批次的出证及放行。
检验员:根据派单的结果,负责对报检产品和企业的现场查验、监督审查、抽样、审单、出证及放行工作。
委托检测: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实验室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衢州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
附件:1.衢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图
2.衢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动植物产品分类管理审批表
3.衢州检验检疫局出口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风险管理记录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