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21 04:26:23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54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保﹝2014﹞25号
发布日期 2014-11-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11/4192390.html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要求,积极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做好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请认真对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有关要求填写申请报告,报送省局保监处。
 
  联系人:马小燕;     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