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杭州市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区县(市)工商质监体制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健全机构、加强力量、明确职责、块抓条保、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至2014年12月底,乡镇(街道)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同步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并有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二)至2015年1月底,基本建成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和大型农贸(批发、展销)市场(中心)、特色饮食集中区域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三)至2015年年底,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长效制度。
二、重点内容
(一)健全工作机构。
1.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挂本级政府食安办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安委的具体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2.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原则上要在所辖各乡镇(街道)派设机构。其中,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等六个城区所有乡镇(街道)均设市场监管所;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规模较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应单独设市场监管所,未单独设立的,一个市场监管所最多覆盖3个乡镇(街道)。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具体科室加挂食品安全管理科牌子,具体承担食安办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具体监管职责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所负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可与食安办合署办公。
(二)明确工作职责。
1.食安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食安办。负责本级食安委的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等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督促实施;统筹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联合巡查、隐患排查以及专项整治;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负责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完成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场监管所。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实施监管,负责管理和培训辖区内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等;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调查,上报并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公安派出所。加大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市场监管所等的衔接、配合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5.城管中队。负责对无证流动食品摊贩的清理查处,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6.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收集、核实、报告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相关信息,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强工作力量。
1.乡镇(街道)食安委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和市场监管所所长担任。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食安办主任,食品安全管理科科长担任专职副主任。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3.乡镇(街道)食安办要配备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应当增加力量。具体人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
4.乡镇(街道)在每个行政村(社区)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专管员,负责该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品安全专管员可以通过工作人员交叉兼职等形式落实。
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在行政村(社区)内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中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做好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信息员的设置,可按照属地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并加强考核和管理。
乡镇(街道)应结合监管实际,在强化市场(中心)主体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在大型农贸(批发、展销)市场(中心)、特色饮食集中区域配备(聘用)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实施网格化管理。
(四)落实网格责任。
乡镇(街道)食安办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作用,协调市场监管所及区、县(市)公安、农业、质监、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联合执法,协助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
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要根据“一库一网一册一证”(基础数据库、监管信息报送网、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工作手册、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检查证)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发挥网格作用,落实监管工作。行政村(社区)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等作用,协助乡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食品安全专管员和信息员在乡镇(街道)或片区市场监管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安全专管员承担本区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以及宣传、教育、劝导工作。
(五)健全保障机制。
1.落实人财保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对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车辆,并向经济困难的乡镇(街道)、欠发达地区和监管任务繁重的地区倾斜。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由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负责统一招聘,本级食安办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结合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和村(社区)岗位设置等,健全食品安全专管员和信息员工作报酬保障机制。
2.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将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年底进行考核评估;区、县(市)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对存在食品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突出问题的,在文明和卫生乡镇(街道)、平安乡镇(街道)考核以及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等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
3.落实责任追究。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食安委下设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食安办承担。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内容,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推进。
(三)创新工作模式。各地要创新工作手段、方法和载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平台。要探索引入信息采集市场运作机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数字化采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信息采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食品安全数字化“全区域覆盖、全时段监管和全问题发现”的能力,提升社会参与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工作绩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