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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批复(沪府〔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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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4 11:24:5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880
核心提示:沪环保科〔2014〕41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2014〕77号
发布日期 2014-10-24 生效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40644.html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4〕415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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