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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4〕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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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1 14:10:47  来源:内蒙古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贯彻《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医发〔2014〕30号)精神,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今年10月至明年3月底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单位
内蒙古农牧业厅
内蒙古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4〕294号
发布日期 2014-1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413008.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生猪屠宰主管部门:

  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贯彻《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医发〔2014〕30号)精神,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今年10月至明年3月底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  宋国栋

  联系电话:0471-6651758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4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医发〔2014〕30号)精神,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自今年10月至明年3月底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全面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点屠宰企业都要建立完善生猪进厂(场)登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台帐管理、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制度,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病害肉(猪)无害化处理率100%;落实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实现屠宰检疫率100%,针对当前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屠宰企业日常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职责分工

  目前我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正处于交接过渡期,也是肉品消费旺季、动物疫病易发期、食品安全敏感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文件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同时,主动商请原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目前,我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严峻,私屠滥宰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病死猪、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未经定点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兽药残留、检疫监管不到位、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难以有效执行等情况时刻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食用肉食品安全。各地必须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好专项整治活动,扎扎实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要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得不到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准入条件,切实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管理。严肃查处冒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禁在职能划转期间擅自降低标准、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定点屠宰许可。

  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的巡查力度,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查收购屠宰病死猪,形成高压态势,严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

  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农牧业主管部门特别要加大“瘦肉精”抽检力度,强化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管,主动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格监管,督促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是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大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台帐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认真做好生猪宰前、宰后检疫。严禁检疫不合格生猪进场屠宰,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对检疫不合格生猪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要监督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

  各地要紧紧抓住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群众业余时间较多、出行人流集中的时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屠宰行业监管和肉品质量鉴别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肉类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各盟市要向社会公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媒体反映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问题,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各地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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