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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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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1 08:42:49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1
核心提示:现将《江西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落实。试点工作情况请于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别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食品流通〔2014〕9 号
发布日期 2014-10-24 生效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4/10/3969181.html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江西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落实。试点工作情况请于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别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江西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积累经验,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管办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进一步拓宽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渠道,不断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试点时间、范围
 
  从201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药店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原则及申报条件
 
  采取药店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并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申请同时提供《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
 
  (二)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申请时须提供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证明。
 
  (三)具备三级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条件。其零售连锁总店必须具备向门店统一配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条件。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配备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申请时须提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名单。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具体包括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处理,以及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在内的相关制度。申请时须提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单独存放库存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存储条件。申请时须提供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及仓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食品、药品分区)。
 
  (七)企业应配置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远程实时监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将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关票证以及进货查验记录等有关数据上传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的条件。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试点的药店应向所在地县(区)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会同同级食药监部门按照试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取得“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
 
  (三)县(区)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将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的基本情况报设区市食药监部门。设区市食药监部门将试点药店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未到位前,各地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履行职能,认真遴选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试点企业相关人员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进指导,注意了解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省食药监局也将适时对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认真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3〕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精神,做好我省试点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在试点之前已取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要按本方案要求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药店未取得专项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
 
  (四)广泛开展宣传。要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让消费者知晓试点工作,逐步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人们群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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