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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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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30 09:07:0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922
核心提示: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3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4〕82号
发布日期 2014-09-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md/201409/t20140919_1751183.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3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国务院此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5项,涉及我省5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项、省水利厅2项、省地税局2项,详见附件1),全部对应取消;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1项,涉及我省3项(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1项,详见附件2),全部对应取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方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国务院此次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项,涉及我省12项,省政府部门承接11项,其中:省司法厅2项、省质监局1项、省文化厅2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项、省旅游局2项、省卫生计生委1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省交通运输厅1项;下放市(州)政府1项(详见附件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下放项目落实和衔接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二、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提出落实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对承接的项目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审批时限、办理程序、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等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审批事项。各市(州)政府要对照本地行政审批项目,凡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对应取消。
 
  (二)做好沟通衔接和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项目实施准备,主动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衔接工作。要适时组织承接项目办理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对继续下放市(州)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各市(州)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抓紧做好衔接、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加强项目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将承接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要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再压缩1/3以上。要做好项目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交流,保证项目运行顺畅高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对承接项目的受理要求、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实行公开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政务大厅要及时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做好承接项目的监督工作。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了解承接项目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对落实和衔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承接项目顺利落实并健康运行。
 
  附件1: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附件3: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行政审批 认定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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