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中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2项,对应取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13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4项,其中,13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衔接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31项。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自行取消下放事项53项,其中,取消15项,下放管理层级34项,转移给社会组织4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放给省一级的,省政府部门要接好管好;放给市、县的,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市、县相关部门要接好管好。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不得成为审批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发放顺序的简单位移,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对接收上级部门(含国务院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相关接收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根据涉及本级本部门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衔接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相关后续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1、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下载.pdf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