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对规范我市畜禽生产、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是推进我市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备案工作;成立专家组,负责备案场(小区)的现场条件审核;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的宣传,提高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业主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分步实施,有序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近期,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符合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要组织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种畜禽场业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备案条件、标准、备案程序、备案内容及档案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对己达到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给予办理备案;对尚未达到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派出技术员按备案条件进行现场指导,督促业主逐项整改,直至条件具备后给予办理备案;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备案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办理备案。要求各县(市、区)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促进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以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登记工作为契机,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进一步加强场内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一是要求备案场设施设备必须基本达到 “五个化”,即: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二是要求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完善。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粪污和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确保养殖场废水达标排放;或采用沼液浇灌牧草、果林等实现零排放;固体废弃物通过生产生物有机肥,达到资源循环利用。
四、明确责任,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程序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登记、畜禽标识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只有一个畜禽标识代码,并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在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中,要严格规范申请、受理、登记及上报工作程序和要求。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法人,必须如实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备案,发给畜禽标识代码;审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加强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备案要求而未申请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识代码;对不能提供养殖场备案及种畜禽个体档案的种畜禽场,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对已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己不符合备案条件标准、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养殖废水偷排、直排造成污染环境等问题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注销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安排畜禽养殖业政策性扶持项目时,应从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中甄选,对未取得备案和标识代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予安排政策扶持项目。
附件:畜禽规模养殖场“五个化”的具体要求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附件
畜禽规模养殖场“五个化”的具体要求
一、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三、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