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龙岩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推动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改变监管方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政府公共服务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求实创新、便民高效的原则
积极转变观念,大胆先行先试,突破传统许可审批和监管观念的束缚和思维“惯性”,改革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和工商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二)坚持市场主导、信用约束的原则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尽可能不以政府强制力干预市场主体内部管理事务;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运用信用管理、信用约束方式推动市场主体自律自治,推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
(三)坚持协调统一、稳步推进的原则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配套监管制度,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系统解决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问题,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有效协调运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有“一盘棋”思维,要注重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管制度改革的整体有序推进,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深入完善改革措施和服务细节,不断夯实配套基础,建立解决问题的应急协调小组,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市场秩序维持稳定。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外,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保留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需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许可目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执行。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有明确规定外,其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一般经营项目及其他许可项目,由市场主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经营项目用语。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允许在登记时除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
(五)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六)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市场主体须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实行抽查的监督制度。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外公示。
(七)推行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八)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向工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黑名单”),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九)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
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联系、宣传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抓好法制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建设、后勤保障等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保障。制定《龙岩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配套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尽快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改革方案施行后,改革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各成员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工商登记改革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后续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其中,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过公示平台或其他渠道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由市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构建龙岩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将其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五)强化运作机制保障。一是优化办事流程。要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提供专项经费支持。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跟进,及时宣传报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