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6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3 13:50:43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19
核心提示:《钦州市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钦政办〔2014〕65号
发布日期 2014-07-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zhou.gov.cn/Item/37318.aspx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钦州市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下放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情况;
 
  (二)大幅度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该放必放、能放都放”的原则,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最大限度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三)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通过清理,全面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期限,实现现有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削减15%的目标。
 
  二、清理原则
 
  按照依法取消、依法下放、便民服务、权责统一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依法取消原则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据,但与实际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审批方式。
 
  (二)依法下放原则
 
  对拟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能够下放审批权限的,坚决下放。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由县(区)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和管理的事项,一律下放至县(区)政府或其相关主管部门行使批准和管理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由县(区)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授权或委托给县(区)政府。
 
  (三)便民服务原则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管理权限,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各县(区)政府行使,最大限度地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权责统一原则
 
  要落实“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权责统一。通过下放行政权力,让各县(区)政府切实承担起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使各县(区)政府做到合理配置本地资源,全市联动形成合力,实现整体协调发展。
 
  三、清理范围及依据
 
  (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各审批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以下事项:
 
  1. 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准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取得资格、资质,批准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物质权益等事项。
 
  2. 行政确认事项。主要包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等事项。
 
  3. 行政征收征用事项。主要包括征地、征税、收费等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财产、财物的事项。
 
  4. 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其他服务事项。
 
  (二)清理依据
 
  1. 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钦政发〔2011〕29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钦政发〔2013〕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下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要求2014年1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部门填报阶段(2014年8月10日前)
 
  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分类梳理本部门、单位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真实、准确填报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并逐项研究提出拟取消、下放或调整审批的意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盖上单位公章后,将摸底核实表的纸质材料以及电子版于2014年8月10日前报送市审改办,联系电话:3688085、3688065(传真)。
 
  (二)初审协商阶段(2014年9月10日前)
 
  市审改办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清理及下放事项进行初步审核,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反馈给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报送市审改办。
 
  (三)复核上报阶段(2014年10月20日前)
 
  市审改办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所报的行政审批清理事项逐项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复核,再次反馈给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修改确定后,报送市审改办。
 
  (四)项目公布实施阶段(2014年11月10日前)
 
  市审改办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清理及下放项目再进行审核和清理规范,汇总形成钦州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按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审批或下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核实和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领导要亲自抓,并对本部门的清理结果负总责。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请各部门、各单位明确1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指定1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联络与协调。
 
  (三)认真落实,按时完成。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端正态度,克服厌烦情绪,认真、详实、及时填报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对报送的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定把关,积极稳妥做好摸底核实和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地区: 广西 
 标签: 行政审批 工作方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