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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豆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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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1 01:45:06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3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无公害豆芽》地方标准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全省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质联发〔2007〕17号)精神,完善豆芽产品质量监管,提高我市豆芽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豆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8号
发布日期 2008-01-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212448.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无公害豆芽》地方标准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六厅局《关于印发〈全省豆制品和豆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质联发〔2007〕17号)精神,完善豆芽产品质量监管,提高我市豆芽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豆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豆芽产品(指以大豆或绿豆为原料制发的豆芽,下同)的生产、销售、采购及相关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豆芽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各环节的监管,确保豆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进入杭州市销售豆芽产品的生产企业,其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包括场地、人员、设备、用水、制发管理、化学药剂使用、采收等必须符合浙江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33/625.1《无公害豆芽 第1部分:生产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其豆芽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DB33/625.2《无公害豆芽 第2部分:质量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

  四、超市、农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的豆芽产品经营者只允许销售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豆芽产品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

  豆芽产品经营者应当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签订购销协议,明确所采购豆芽产品的来源。豆芽产品经营者必须向生产厂家或通过供货商索取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下同),每批次货品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开具的规范的《豆芽供货凭证》,并存档备查。渠道不明、来源不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豆芽产品不得进场交易和上柜销售。豆芽产品经营者应建立起豆芽产品的进货台账(保存一年)。

  五、超市、农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应监督豆芽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和进货情况,实施统一的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经营者档案,对其所经营豆芽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予以备案。

  六、餐饮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消费环节的豆芽产品使用者必须采购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豆芽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并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签订购销协议,明确所采购豆芽产品的来源。同时,必须向生产厂家或通过供货商索取生产厂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豆芽供货凭证》,并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渠道不明、来源不清的豆芽产品。

  七、豆芽产品的经营者、餐饮消费环节使用者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使用豆芽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违法使用添加剂或者农业投入品,不得销售、使用变质豆芽产品。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鼓励和引导工厂化生产的豆芽产品在本地区进行销售。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文件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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