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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等两项制度的通知(济食安办发〔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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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09 08:31:19  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57
核心提示:《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等2项制度已经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济食安办发〔2014〕19号
发布日期 2014-08-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4/8/26/art_4810_22047.html
各县(市)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等2项制度已经市食安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评价、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通用指标与特色指标相结合,行政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四条 考评应在兼顾全面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年度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内容、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中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县(市)区专项整治落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药品负面舆情、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食品药品针对性抽检监测、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纪律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日常考核的情况。
 
  年中考核主要包括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监测、计划性监督抽检、食品药品案件查处、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情况。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政府组织领导、食品药品评价性抽检监测、计划性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覆盖、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立案侦破、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舆情监测处置、受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以及其他应当纳入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另设扣分和加分项。日常考核与年中或年度综合考核标准分都是100分,权重各占50%。两项得分分别乘以权重后相加即为年中或年度考核总得分。
 
  (一)扣分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酌情扣分;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不得分。
 
  (二)加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加分:
 
  1.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要创新,其经验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2.破获或查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的;
 
  3.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七条 年中考核一般安排在7月上旬,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1月进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各县(市)区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在自查基础上,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实施考核。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办会同市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或结论,市食安办审核后记入日常考核记录;年中、年度考核由市食安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视情况可邀请有关食品药品专家、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参与考核。日常考核主要以查阅记录、现场抽查和随机暗访等形式,年中、年度考核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以及评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别报市食安委领导、市委组织部考评办、市综治办,通报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市食安办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分管综合协调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考核有关重要事项、确定考核原则、认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依照考核方案参与考核工作,并依照各自职责提供客观真实权威的考核数据或结论。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考核细则,规范考核程序,完善考核记录,保障考核工作的科学权威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应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准确把握考核要求和具体规定,提高效率,注重实效,不走形式。保证考核过程公开、公正和公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考核中,严格执行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反对“四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济南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在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客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发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安办应牵头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渠道和责任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市食安办负责统一发布职责或影响限于本市辖区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五)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情况;
 
  (六)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七)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查处情况;
 
  (八)日常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
 
  (九)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食安办及时提供获知的上述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负责发布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后,由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于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会商情况报市食安办。对于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应当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书面征求市食安办意见;市食安办认为不属于统一发布信息的,应当书面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及时准确客观回应公众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咨询。应向社会发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为公众提供免费查阅服务。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可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专家解释和澄清公众疑惑。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得封锁消息、干涉舆论监督。
 
  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依法依规通过权威部门向新闻媒体发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对不实和错误报道,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持有异议的,发布信息的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持有异议者。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纠正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并重新发布。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和会商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订本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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