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304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3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6 16:05:37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7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158号)要求,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4〕304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5201.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158号)要求, 现就我省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力开展整治执法行动
 
  各地要以今年9月至10月为重点时段,以校园及其周边200米范围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和主要面向学生经营食品的食品(杂)店、餐饮服务单位、儿童食品经营单位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集中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儿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大检查。继续深化全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清查行动,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逐户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核查食品经营者主体证照,认真检查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坚决取缔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户,清理或规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食品经营者,重点清理整顿校园周边小卖部、小商店(超市)、小食品店以及制售早点的餐饮流动摊贩等,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二)开展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大排查。对儿童食品经营者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儿童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未依法或按规定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等法定义务,购入、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票证不全的食品或原料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开展劣质食品大清查。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加工区域,以及食品和原料库房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查假冒伪劣食品、“三无”过期和腐败变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以及价格明显低廉、感官异常、不按储存条件储存的小食品,对发现的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劣质食品、“两超一非”(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和其经营者,以及使用劣质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和其经营者,要一追到底,坚决依法查处。
 
  二、排查风险,消除隐患,认真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
 
  要抓住学校秋季开学关键时段,按照此次专项整治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3〕62号)及省食药监局等三部门《关于在中小学校开展创建“健康校园”活动的通知》(甘卫监督发〔2014〕16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
 
  (一)认真组织自查。督促辖区内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认真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在秋季开学前重点对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核查,并选用适宜的方式方法对所有的工具、用具、容器、餐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重点排查风险隐患,强化内部管理,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
 
  (二)全面监督检查。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 集中力量在学生秋季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半个月内,对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是否齐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执行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督促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和供餐单位限期立即整改,对不积极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供餐,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结果要及时进行复查,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众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力争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取得突破,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落实措施,强化监管,着力规范儿童食品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行为
 
  (一)强化对儿童食品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把许可准入关。对申请从事儿童食品销售,或选址于校园及其周边的食品销售经营申请人要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要依法及时查处、清理或规范。二是严把进货查验关。要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校园及其周边经营的食品来源正规、渠道清楚、质量可靠,发现问题可及时追溯。三是严把销售退市关。要认真检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库存和销售情况,及时清理标签标识不规范、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要依法及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做好问题食品的处置工作。四是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监管。要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健全完善从进货、销售、退市各个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使其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
 
  (二)强化对校园周边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一是全面核查清理校园内部学生食堂、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严格主体准入。二是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督巡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人员健康关、食品进货关、食品贮存关、加工制作关,杜绝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防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儿童食品的风险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省局《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严格儿童食品质量监测,结合专项整治,调整监督抽检计划,重点对儿童消费量较大的膨化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雪糕、糕点等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检频次,对检验结果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处置。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儿童食品品种,要依据法定检测结果抓紧收集相关信息,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及时汇总上报省局,为下一步省局统一发布禁止在甘生产销售的儿童食品品种目录提供依据。
 
  四、加强领导,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专题研究、专门部署、专人负责、专项督查,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整治内容、突出整治重点、靠实整治责任、明确整治目标。
 
  (二)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各地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取缔一批校园周边无任何合法经营证明的非法流动摊贩,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和有奖举报作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和诚信经营意识的基础上,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范和消费维权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四)加强督导,严肃追责。省局将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飞行检查和明查暗访,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深入基层、深入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督导和飞行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确保各项工作责任、部署、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有关工作情况要形成阶段性书面总结报告(含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
 
  联系人:康燕  0931—7617286
 
  刘楠  0931—7617570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专项整治 儿童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2976)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