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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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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2 15:13: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642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4〕59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bgtwj/2014ngzbwj/201407/t20140714_432394.htm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三个文件的通知》(桂发〔2014〕5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加挂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能源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2.对由市县政府实施的更为有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市县政府承担。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对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市县政府的监督检查。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部门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4.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减少政府定价,条件具备的要坚决放开,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强成本调查,并建立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完善价格改革配套机制,保障低收人群体生活水平。
 
  (二)强化自治区发展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发展规划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进一步理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中明确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自治区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自治区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有关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须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或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使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四)整合的职责。
 
  1.将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3.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
 
  5.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6.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7.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8.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自治区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全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编制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负责统筹推进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提出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承担全区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负责审批自治区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全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六)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政策及措施,编制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引导外资投向;负责全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配额。
 
  (八)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能源、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工业、服务业、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九)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提出地区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战略及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研究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开发利用规划及政策,综合协调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贯彻执行国家能源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编制能源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能源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一)统筹协调全区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铁路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铁路建设发展的重大政策;跟踪全区铁路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民政、体育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提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十三)贯彻国家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拟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目录和收费管理目录;负责监测、预测全区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对全区价格进行宏观管理,提出全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改革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和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组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价格公共服务。
 
  (十四)依法实行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秩序; 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按规定权限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组织实施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成本监审;组织实施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十五)组织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或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六)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能源局)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综治、信息、宣传、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部门专项目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指导衔接市县发展规划编制;建立完善空间发展规划体系;负责发展规划法制化建设;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目标,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宏观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分析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参与研究拟订和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承担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年度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方案;按照权限审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参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参与确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指导全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自治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核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提出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贷款使用;组织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核准、备案和审核上报国家核准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重大项目;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负责机关外事工作;承担广西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重大项目建设处(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提出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综合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开竣工及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综合协调,提出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措施,提出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方案;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库的建设;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区域经济合作处)。
 
  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以工代赈和易地扶贫搬迁;组织或参与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湖泊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和环境整治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统筹协调和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我区参与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战略、重大项目及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出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过程监督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区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承担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西部开发处(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全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重大专项及实施方案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和人才开发建议;协调实施西部大开发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退耕还林工程、西部人才开发工程;贯彻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研究提出生态补偿问题建议;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编制下达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承担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林水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协调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渔业、畜牧、农垦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编制环境整治及生态建设规划;参与衔接农产品加工与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提出农林水行业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或草案)和重大项目建议,审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林水建设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负责农林水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协调农林水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农林水生态建设项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工业经济处。
 
  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布局的对策措施;负责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产业政策认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工业项目。
 
  (十二)就业和服务业处。
 
  综合分析全区就业、收入分配和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和发展服务业的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就业等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全区服务业发展,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发展服务业专项政策制订;组织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城市服务业发展试点;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负责服务业产业政策认定;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制订和实施服务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协调和指导全区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
 
  (十三)能源综合处。
 
  负责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组织起草能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参与能源价格政策的研究拟定;参与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统筹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组织推进能源领域开放合作;负责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
 
  (十四)电力煤炭油气处。
 
  负责拟订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进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权限归口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统筹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管理;参与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承担相关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负责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及发展布局;按权限归口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研究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大中型水电项目水库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工作;统筹全区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负责农网还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十六)交通处(自治区民航建设办公室)。
 
  组织研究提出全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年度指导性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负责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城市轨道交通等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归口办理权限内交通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负责审核下达自治区交通运输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参与研究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民航行业发展状况,组织研究全区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承担民航局和自治区协调机制广西方的日常工作;负责权限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邮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计划下达,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实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推进设立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兴产业的形成;审核和组织推进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产业化基地、产业链、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科技基础设施、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审批的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八)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综合分析全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政策及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区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政策建议;组织上报并协调实施全区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提出全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和协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牵头组织和推进省级地理空间信息开发管理相关工作。
 
  (十九)社会发展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提出全区社会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全区社会事业发展中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档案、民政、旅游(含涉外宾馆)等方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监测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健康服务业等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编制社会事业重点专项规划;负责社会事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审核、审批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建设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归口办理权限内社会事业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提出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承担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协调粮食、棉花、盐业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的实施;受理、上报和分配全区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拟订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和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食糖、棉花等省级储备;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订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针政策;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转报流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协调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价格综合处(自治区物价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拟订自治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分类管理目录,开展重大价格问题研究,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负责提出全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实施有效调控监管;负责价格听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负责价格法规及承办有关价格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物价干部培训、价格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组织协调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以及行业价格自律等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物价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物价局有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十二)商品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价格改革、调整的中短期方案;研究提出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依法制订和调整实行自治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等价格,协调处理区内重大价格争议问题;提出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费用标准、价格补贴方案和出库价格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和房地产价格等管理工作。
 
  (二十三)收费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自治区有关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全区收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调整有关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
 
  (二十四)医药价格管理处。
 
  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拟定全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全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审定自治区管理的基本药物价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价格,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核自治区管理的药品价格,审核中央定价药品中代表品外的其他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审核非处方药品价格,审核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的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及其价格管理和药品成本审核;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市县加强医药价格管理。
 
  (二十五)政策法制处。
 
  组织或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承担本委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提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确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组织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业自律机制、信用机制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出国政审、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办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十八)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合规性审查;负责对地方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履行审批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九)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政策;负责全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情况统计;组织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提出使用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总体方案及年度预算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指导市、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三十)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
 
  负责全区铁路建设管理协调工作。设项目开发处、建设管理处、运营协调处3个内设机构。
 
  1.项目开发处。负责全区铁路项目筹融资工作,组织开展铁路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项目相关条件。编制全区铁路项目规划。
 
  2.建设管理处。负责跟踪全区铁路建设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协调的具体工作;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概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工作;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鉴定、工程建设技术性分析和安检等工作;负责全区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3.运营协调处。研究合资铁路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运营管理模式;研究我区作为合资铁路项目的股东权益,指导和监督全区铁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与研究制定全区铁路运输政策,负责监督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合资铁路运营情况,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合资公司的组建与运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6名(含自治区物价局25名)。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7 名〔含1名兼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高配正厅长级),1 名兼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1名兼自治区能源局局长〕、总经济师(副厅长级)1 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2名,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9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4 名(其中正处长级2 名、副处长级2 名)。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领导班子配备暂维持现状。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物价局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价格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负责,重大问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决定。
 
  (二)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的党务、人事、行政后勤等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管理。
 
  (三)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有关处室负责。其主要负责统筹组织制订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与地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推动落实规划明确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统筹协调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的建设;统筹管理和安排使用经济带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组织经济带建设的宣传工作;承担广东广西两省区人民政府珠江—西江经济带规划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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