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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安办〔2014〕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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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3:52:35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冀食安办〔2014〕10号),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安办〔2014〕61 号
发布日期 2014-09-02 生效日期 2014-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1-15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16/50533.html

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冀食安办〔2014〕10号),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和发放工作,现将《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级举报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具体负责省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报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六条  案件承办单位申报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举报受理单位的案件转办单、案情报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奖励金额依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八条  省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单起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单起案件奖励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批准后,省举报中心制发《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省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填写《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支付单》(见附件3)。举报人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说明情况,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银行账号,省举报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填写《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支付单》。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省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支付单等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省举报中心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对外公布或者泄露。对违法违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省举报中心对举报奖励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必须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申报表

  2.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3.河北省食品药品举报奖励支付单       原文及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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