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11:50:06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90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2014-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jj.gov.cn/html/tztg/tztg2/19198.html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1)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