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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食品监督抽查(检)异议申请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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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11:50:06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890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2014-09-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jj.gov.cn/html/tztg/tztg2/19198.html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号)要求,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食品监督抽查(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及不符合受理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涉及食品风险监测的异议申请期限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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