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捕决定》),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水生生物保护和禁捕工作的相关活动。同时,我市纳入禁捕范围的河流共计754条,总长度达1.8万余公里,禁捕执法面临监管战线长、违法行为发现难等问题。通过制定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庆段“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建立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既是贯彻落实《禁捕决定》法定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鼓励倡导全民参与长江大保护,拓宽涉渔违法线索征集渠道,加大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整治力度的有效手段。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出台该通告。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西南大学等相关人员组成起草组,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沿江相关省市、我市部分区县关于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文件,以及应急、环保、公安等部门有奖举报的具体做法,研究形成《通告》初稿。随后,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通告》送审稿。按程序报审后形成《通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六部分,包括有奖举报的对象和途径、获得奖励的条件、有奖举报的标准、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要求,以及附件举报电话名录等内容。
(一)有奖举报的对象和途径
一是明确举报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等涉渔违法行为线索,均属于举报对象。
二是明确举报途径。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市、区县有关执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向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二)获得奖励的条件
一是明确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名进行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的事实证据或有效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渔政执法机关已依法立案查处等。
二是明确不予奖励的情形。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包括举报人不能证实自身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涉渔违法案件无关的;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有关执法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奖励对象。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实质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执法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举报人员提供有效协助,帮助执法机构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1-3人参与的,按实际人数计奖;参与人数超过3人的,最多按4人计奖,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三)有奖举报的标准
一是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其中:举报信息经查证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元;举报信息经查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奖励500元;涉案人员3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涉嫌生产性捕捞、制售电捕鱼器、收购或销售非法渔获物等案件的举报信息,奖励500元;涉及非法捕捞及收售非法渔获物利益链条案件,或其他重大案情的举报信息,奖励1000元。
二是对协助执法机关人赃俱获查获违法行为的,可按前款有关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三是对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四)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是明确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执法机关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是奖励的发放由具体承办涉渔案件的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执法机关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和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的提出、审查、批准、领取的具体程序,并严格按照涉密工作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区县已经制定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且奖励标准高于本《通告》的,可按原办法执行。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规范举报信息处置流程的闭环管理,强化线索分析研判。及时发放举报奖励。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有奖举报。
三是强化保密意识,严格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举报人信息。
(六)附件
公布重庆市长江流域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包括中国渔政服务平台举报电话、重庆市本级举报电话、各区县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