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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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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5 15:08:59  来源: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569
核心提示:湛江市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jzj.zhanjiang.gov.cn/item.php?acid=3227

  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函【2010】56号)通知要求:地市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下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和省内生产企业间(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委托加工备案在省局备案)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具体事宜通知如监管信息系统下:

  (一)办理条件

  1、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公证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需提交材料

  1、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份(可登录我局网下载表格http://zjzj.zhanjiang.gov.cn/);

  (2)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非营业执照上注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6)获证产品标识一份;

  (7)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均一式四份)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可登录我局网下载表格http://zjzj.zhanjiang.gov.cn/);

  (2)委托加工企业和被委托加工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其中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办理程序及地址

  1、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1)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1)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市局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地市局已签署的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办理地址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号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业务窗口

  电话:319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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