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凉茶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及凉茶作为广东特色产品的特殊性,特制定《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并于2011年4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中山市凉茶制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凉茶制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实际及凉茶作为广东特色产品的特殊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凉茶制作、提供就餐场所和餐饮服务的凉茶制售单位,不适用于定型包装凉茶生产、销售单位。
第三条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凉茶制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凉茶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五条 凉茶的原材料应当无毒、无害,种类应是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中的品种(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及民间有长期安全饮用习惯(具体原材料品种详见附录),或药典中有明确质量标准的凉茶品种。
第六条 凉茶制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手续。
第七条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饮品店”的要求对凉茶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凉茶制售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凉茶制售单位应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所经营凉茶的配方,由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严格按备案的配方制售凉茶,不得随意更改凉茶配方成份及其用量。
凉茶制售单位增加凉茶经营品种或更改配方的,须重新提交配方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凉茶制售单位提供备案的凉茶配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凉茶制售单位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经营者应到能提供合法凭证的单位购买凉茶原材料,并采用经检定的称量工具按配方加入原材料;
(二)经营者采购原材料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每次制作凉茶,应如实记录投料的名称和实际用量。投料记录保留一年以上。
(四)凉茶应当当天制作当天销售,常温下保存不得超过12小时。茶渣应保存24小时后才能倒弃。
第十条 凉茶制售单位应当指导消费者正确饮用凉茶,不得夸大宣传凉茶的治疗功能。
第十一条 凉茶中禁止加入原配方外的其他药品。
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凉茶制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
中山市可用于凉茶制作的中草药推荐目录
夏枯草、崩大碗、地胆头、水翁花、布渣叶、岗梅根、木蝴蝶、金沙藤、火炭母、五指柑、金樱根、山芝麻、广金钱草、金盏银盘、狗肝菜、鸡蛋花、倒扣草、木棉花、鸭脚木皮、救必应、凉粉草、龙俐叶、白茅根、三丫苦、九节茶、八月札、山海螺、凤尾草、鸭脚艾、南板蓝根、土荆芥、毛冬青、水杨梅、水线草、东风桔、一点红、千里光、陈皮、鸡骨草、金果榄、青天葵、南刘寄奴、蛇泡簕、葫芦茶、溪黄草、千斤拔、杠板归、石上柏、田基黄、白花蛇舌草、垂盆草、臭茉莉、铁包金、蒲桃、漏兜勒、木患根、水松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