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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家口市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政办字[2014] 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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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14:52:15  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89
核心提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先行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办字[2014] 74号
发布日期 2014-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k.gov.cn/govaffair/content.jsp?code=000471961/2014-08372&name=政策法规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先行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张家口市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张家口市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口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生鲜乳为原料现场制售消毒乳及乳制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现场食用、出售和配送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鲜奶吧)。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应将鲜奶吧参照餐饮服务分类第三类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鲜奶吧纳入餐饮服务日常监管范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加工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经营场所和相应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

  (三)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加工工艺流程及食品安全标准;

  (四)加工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连锁经营企业在乳品运输过程中使用冷藏(保温)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六)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发证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鲜奶吧的加工经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鲜奶吧经营者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奶源供应商定点采购原料奶,签定供货合同,并索取奶源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即:《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交接单》、《生鲜乳准运证》,所购当批生鲜乳的合格检验报告;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登记台账,保存批次进货的相关票据,相关记录保留不得少于两年;

  (二)原料乳运输、储存采用密封的保温、隔热容器,不得影响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鲜奶吧”应设置专门的留样柜,对购进的原料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原料乳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限。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销售包装,原料乳的留样数量与成品留样数量相等。

  (四)使用的各类饮用具、容器、工具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并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六)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

  (八)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九)加工过程中禁止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十)不得用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欺骗消费者;

  (十一)鲜奶吧制售的乳及乳制品在销售前必须标识齐全,其标识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七条 鲜奶吧经营者应当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二)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认真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做好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制定本地区鲜奶吧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对鲜奶吧原料乳、加工经营的乳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乳及乳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自检,鼓励建立自检实验室,若无自检能力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条 目前已经开办的鲜奶吧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开办条件的,由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鲜奶吧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地区: 河北 
 标签: 品质 鲜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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