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鲜奶吧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场制售消毒奶及其它奶制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鲜奶吧开办者),不适用于乳品生产、流通企业。
一、鲜奶吧开办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二、鲜奶吧开办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加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地面、墙壁、天棚建筑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鲜奶灭菌、冷却、冷藏、保洁、刷瓶、反冲、消毒等设备设施。
3、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的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4、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鲜奶吧开办者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奶源供应商定点采购原料奶,并向奶源供应商索取《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登记台账,保存批次进货的相关票据。
四、鲜奶吧开办者要严格实行消毒制度。在生鲜乳消毒过程中要保证所需的温度和时间,并定期对消毒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工前对加工工具、容器、管道、设备必须清洗消毒,建立消毒记录。
五、鲜奶吧制售的奶及奶制品在销售前必须标注食品标识,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单位名称;3、生产日期;4、保质期;5、食用方法;6、单位地址;7、单位联系电话;8、储存条件等内容。
六、鲜奶吧开办者要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求由专人使用、专人保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剂量进行添加,不能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