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分局,各区管委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现将《莱芜市鲜奶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莱芜市卫生局
莱芜市畜牧兽医局 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 30日
莱芜市鲜奶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加强对现场制售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明确鲜奶吧监管职责问题的通知》(莱编发﹝2012﹞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鲜奶吧是指通过生鲜乳的即时收购,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新鲜、营养、安全乳品及生鲜乳相关食品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现场制售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并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鲜奶吧开办者),不适用于乳品生产、流通企业。
第四条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鲜奶吧的备案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第五条 鲜奶吧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取得《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后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不得经营除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以外的食品。
第二章 备案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鲜奶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鲜奶吧经营场所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清洗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等设备设施;
(三)保证奶源和运输安全,从固定的且经过畜牧兽医部门审核的生鲜乳收购站采购原料乳,并索要所购原料乳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运奶环节必须实行与保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冷链运输;
(四)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五)从业人员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生鲜乳加工专业技术培训;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前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八)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九)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帐。
第七条 申请鲜奶吧经营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六)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七)与奶站签订的供货合同,并同时提供该奶站加盖公章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运输许可证》;
(八)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九)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的餐饮单位提供)或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十一)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人员);
(十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改;
(三)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于符合现场核查标准的申请人,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登记的决定,并在备案登记机关网站上公告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无异议的申请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莱芜市鲜奶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第十条 经验收不符合现场核查标准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由初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经整改仍不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做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制作《不予备案决定书》,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整改期间不计入备案登记时限。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登记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备案登记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鲜奶吧开办者经营地址以及经营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未及时申请变更备案的,视为未备案。对于经营地址变更后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到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鲜奶吧开办者遗失备案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补办备案证。未及时申请补办的,视为未备案。
第三章 备案证明及其管理
第十四条 《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以及申请、核查文书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备案证号格式为:莱餐奶备字[发证年号]+行政区域代码(市直01,莱城区02,钢城区03)+4位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 鲜奶吧开办者取得的《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六条 鲜奶吧开办者应当按照备案的事项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鲜奶吧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及日常监管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 鲜奶吧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鲜奶吧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取得《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后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经营除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以外的食品;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三)食品原料应做到定点购进,采购的食品必须新鲜、无毒,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原料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单等。
(四)建立生鲜乳交接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尤其对于原料奶,应确保原料奶在运输途中处于冷链控制(运输中原料奶温度低于4℃的条件),并验收原料奶(观察牛乳中有无异物、杂质,色泽和滋、气味是否正常,组织状态是否均匀一致等),验收后要求运输人员和验收人员在单据上共同签字。对购进的每批生鲜乳都应如实记录质量监测情况、温度控制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保存2年;
(五)购进后的原料奶应置于灭菌容器中,标明购进日期后置于温度低于4℃的冷藏设施中保存;购进的生鲜乳当天即加工制作,采集超过24小时的生鲜乳不用作加工原料。
(六)不经营变质及过期的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
(七)对每批现场制作的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都做产品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八)在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的包装上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事项;
(九)其他的食品原料、操作工具和分装容器应定点、分类存放于专设储存柜中,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蚊虫。原料存放点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
(十)购进的原料奶应于2天内完成巴氏消毒并分装。 原料奶的巴氏消毒应在独立设置的操作间中进行,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巴氏消毒奶应采用标准消毒程序,(一般选用60℃以上温度,消毒30分钟以上)以保证生产的奶品质量。巴氏消毒奶的保质期一般为3-7天,标注保质期应不多于7天。
(十一)以紫外线灯作为操作间空气消毒装置的应按每10 - 15平方米配备30W紫外线灯一只,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 ,距离地面2米以内,应有紫外线灯使用消毒记录。灯管使用寿命1 0 0 0小时以内。操作间应设有洗手和更衣设施,操作间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操作间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进入操作间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方可进入操作间。操作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污染。
(十二)消毒后的奶品应置于无菌容器中自然冷却,冷却后是产品应分装到无菌包装中,并标注生产时间、保质期等。分装后的产品应放于冷藏设施中,并确保温度低于4℃。坚持先产先销,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销量适当调整产品生产量,严禁更改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三)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同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档;
(十四)原料乳应来自固定的生鲜乳收购站,确需更换生鲜乳收购站的,应重新签订供货合同,并将新的供货合同和供应奶站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许可证》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鲜奶吧备案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鲜奶吧开办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鲜奶吧备案登记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鲜奶吧现场制售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鲜奶吧开办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撤销鲜奶吧备案,收回备案登记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鲜奶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鲜奶吧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鲜奶吧开办者取得《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未取得《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的,不得从事鲜奶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有效期暂定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且不少于15日向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本办法由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莱芜市鲜奶吧现场核查标准
附件2: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申请书
附件3:《莱芜市鲜奶吧备案证明》(式样)【 附件下载】